冀政字〔2018〕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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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字〔2018〕3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精神,以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立更加公平透明便利、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大力提升我省利用外资规模水平,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贯彻落实全省对外开放大会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切实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扩大金融领域开放,取消银行业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扩大制造业领域开放,取消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外资股比限制,取消船舶、飞机设计、制造、维修等领域限制。放宽基础设施、商贸流通、文化等服务业和农业、能源资源领域外资准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动金融业开放创新。支持外资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鼓励外资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省内金融机构改革。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有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获得投资额度和运营资质,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构建公开透明、操作便利、风险可控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加大拟上市企业培育力度,强化河北境外上市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境外资本市场功能,推动优质企业境外上市。落实银行业扩大开放有关规定,允许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投资设立、入股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外国银行分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依法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简化外资银行支行开业许可流程,取消有关业务审批。允许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境外保险专业代理、公估机构,以及开业3年以上的在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公估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保监局、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省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一)深化外资“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优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减少办证时间,降低企业成本。在国家级开发区率先深入实施“放管服”改革,普遍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持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指导市、县行政审批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加快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省政府办公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法制办,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便利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深入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推动入驻雄安新区的跨国公司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满足实体经济真实、合规的业务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便利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保障在我省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改进各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窗口的管理,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省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便利外国人才出入境。河北省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至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工作,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一)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管理经验,支持外商参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加快申办中国(河北)自贸试验区,发挥其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产业、生物医药健康、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新能源汽车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环保、未来产业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外资并购投资。建立并购信息库,引导省内国有和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依法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贯彻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河北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依法按程序进行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扩建生产、仓储场所,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不再增收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严格遵守与相关国家签署的社会保障协定条约,切实维护在冀外国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依据协定内容开具的《参保证明书》,免除其在协议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外资税收支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政策。积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应享受未实际享受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落实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在冀研发力度。(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奖励力度。2018年至2020年,对在开发区、新区、海关特殊监管区设立且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对实际到位外资较多的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金额较大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实际投资较多的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情况给予奖励。对对省级财政贡献较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博士后和两院院士工作站和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评审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当年实际外资到位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制造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项目,以及中外合作产业园项目,结合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贡献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具体认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河北省专利条例》,加快构建严格保护专利权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依法从严惩处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开展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健全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公证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高效衔接。(省法院、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在项目核准备案、企业设立、工商注册、外汇登记、资质资格获取、业务牌照申请、政府采购、招投标、特许经营、标准制定、享受产业扶持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实行公平待遇。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建立健全河北省外商投诉服务机制和外商投诉服务网络,明确省、市外商投诉服务工作的主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岗位责任人。积极协调解决招商引资行为不规范、承诺不兑现等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突出问题。(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从市、县商务部门和开发区选择一批业务骨干作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持续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的交流与互动,及时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情况,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召开世界500强在冀投资企业座谈会,增强外商投资信心,激发外商投资动力。各市参照省里做法,每年举办2次外商投资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协调解决问题。(省商务厅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开发区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一)推动开发区成为利用外资主力军。实施开发区利用外资提升行动,围绕集聚高端高新产业,努力扩大利用外资规模,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确保实际利用外资超1亿美元开发区达到20家以上,实际利用外资超5000万美元开发区达到20家以上。(省商务厅、省科技厅负责)


(二)加快建设一批中外合作产业园。支持开发区瞄准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营造适宜特定国别(地区)高端要素聚集的良好环境,开展定向招商,推动形成国际化产业集群,建设中日生态工业园、中日韩(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园、中德(高碑店)建筑节能产业园、中东欧(沧州)产业园、中芬(鹿泉)合作产业园等10个中外合作产业园,打造更高质量的利用外资载体和对外开放平台。(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开发区更多经济管理权限。按照“权力责任一致、职责能力匹配、能放皆放”原则,依法赋予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在有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试点赋予适宜的省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在全省开发区推行权力、责任、服务“三个清单”全覆盖,制定发布相应的赋权清单,支持有关开发区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优化外资综合服务能力。(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开发区建设运营。支持开发区推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机制,采用市场化方式筹措资金,运用专业化方式招商引资,以多种形式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引入外资参与省级以上开发区或“区中园”的设计、建设、招商、运营。(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开发区引进高水平外商投资项目。推进落实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城市更新、工业区改造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提升单位面积投入和产出水平,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各市、县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促进利用外资的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省级以上开发区特别是招商引资部门、团队,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推行全员聘任制度;改革分配机制,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根据招商工作需要,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市、县政府可通过完善公共服务定价、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等方式,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相关项目。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及重点省级开发区大力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开发区双向协作引资机制。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建设产业转移协作平台,推进产业项目跨区域转移对接合作。支持各市制定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人才交流合作、产业转移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推动国家级开发区通过多种形式重点在新疆、西藏等西部地区开展产业合作。积极探索我省国家级开发区与中西部地区国家级开发区合作引入国际双元制职业教育机构,增加外商投资企业人力资源有效供给。(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开发区利用外资工作激励力度。每月通报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利用外资总额和增幅排名,对问题突出的加强专项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对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增幅大、实际利用外资额多、位列全省前茅的开发区给予表扬和奖励,在项目、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对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好、发展空间确实不足的,优先支持扩区。连续两年利用外资为零的,或全省排名后三名的,取消省级开发区资格。(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领导,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加大协调推动力度。坚持把利用外资作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挥各级利用外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进一步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定期研究利用外资的重大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利用外资的重大问题。强化市、县和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主体责任,更好地利用省有关部门的资源和优势,加快形成精准推进招商引资的整体合力。(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保障项目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优先保障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标准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土地供应。建立健全外商投资项目省、市土地使用协调机制,保障入库省、市重点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符合省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申请省级调剂。(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简化项目环评审批。制定专项方案,进一步减少内部环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对符合规划环评要求的进园入区项目,简化环评文件内容;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取消其他意见、证明类前置条件,实施并联审批。(省环境保护厅负责)


(四)改进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规范优化因公出访团组审批程序和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对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实行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省外办负责)


(五)健全绩效考核机制。落实利用外资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对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年度考核综合排名全省前3位的市政府和年度考核评分90分以上的省直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利用外资工作不力、开放型经济发展明显滞后的市、县政府,在全省通报批评,视情况与情节提交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省商务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代扩大开放、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狠抓落实,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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