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8〕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22:16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





冀政字〔2018〕5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坚持依法改革,突出照后减证,做到放管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改革重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改革事项分类统一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提高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各级各部门要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进一步完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构建全省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按照全国统一标准进一步完善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系统内部的信息传输共享,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将本系统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归集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并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对外公示。省市场监管局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将“证照分离”改革涉企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河北)”网站,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对外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负责行政审批改革部门和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衔接落实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指导各级登记机关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登记信息的推送告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省司法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抓紧推动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本部门本系统涉及的具体改革事项,研究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出台公开改革方式的具体管理措施,按国发〔2018〕35号文件要求向省市场监管局备案,并及时做好相关涉企信息的反馈、归集和公示。建立“证照分离”改革长效机制,省负责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牵头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优化办事服务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纳入省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作为对各级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市场监管局和省负责行政审批改革部门、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对各地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河北省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9日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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