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7〕5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冀政字〔2017〕5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尽责。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认真对照责任清单,及时修订本单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目标责任制,健全监管机构,加强工作衔接,切实把责任压实压死。
二、细化分解责任,实施清单管理。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清单,结合工作实际,将各项安全监管责任逐条逐项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明确履职标准和具体要求。各地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紧编制本地安全生产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晰各部门监管责任。
三、加强督导考核,狠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要将各地各部门照单履职情况纳入督导检查、巡查考核内容,对安全监管履职不到位、安全监管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地区和部门,以约谈、通报或下发督办函、整改令等形式,及时督促落实。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在依法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按照责任清单倒查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法律、法规对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进行调整变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汇总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对《责任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清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及相关媒体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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