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6〕6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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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冀政字〔2016〕6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钢铁行业重组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方案》(国发〔2016〕46号)精神,推动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提升我省产业综合竞争力,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河北发展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更加注重突出重点、分类处置、因企施策,更加注重标本兼治、优胜劣汰、建立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依法依规推动产能退出,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增强产业竞争力,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引导,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充分尊重企业意愿,鼓励引导其主动承担职工安置、债务处置等责任,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避免“拉郎配”。


2.坚持政府推动,依法处置。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妥善处置债权债务纠纷,做好职工安置工作。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3.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统筹推进“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把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矛盾突出的行业作为突破口,将处置“僵尸企业”与去产能相结合,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4.坚持分类处置,维护稳定。根据不同企业特点和问题性质合理分类,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出清途径稳妥推进,尽量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准确研判潜在风险,周密制定处置方案,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债权人以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三)主要目标。2016年,在全省摸底调查确定的11家钢铁“僵尸企业”中选择3家作为试点,组织推动市场出清。2017年,在钢铁、煤炭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长期停产、连年亏损,但仍然耗费财政、金融、土地等资源的“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积累经验并逐步推广。到2018年底,全省“僵尸企业”基本出清,低端、无效产能全部退出。到2020年,全省企业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升,企业活力明显增强,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


二、处置范围


纳入处置范围的“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修复和自我发展能力、必须依赖非市场因素生存的中型及以上工业企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特点,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两类,具体参考标准为:


(一)关停企业。即完全处于关闭或停业状态两年以上、职工已安置或者仍有部分留守人员的企业,以及“三无”(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企业。


(二)特困企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连续一年以上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且未缴增值税或申请暂停用电容量;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剔除政府补贴后连续3年以上亏损,主要靠政府补贴维持生产经营;连续3年以上欠薪、欠税、欠息、欠费;陷入“两链”(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导致资不抵债且解套无望、长期停产且复产无望、已有投资但投产无望的企业。


具体处置范围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参照以上特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确定。


三、处置方式


根据不同企业的行业特点、工艺技术水平、市场前景、资产运营情况等因素,通过兼并重组、债务和解、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等方式,推动关停企业出清、特困企业脱困。


(一)关停企业。对仍存在有价值资产且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的关停企业,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对资不抵债、没有任何有价值资产,或存在一定有价值资产但市场前景暗淡、扭亏无望、救活成本过高的关停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关闭破产。


(二)特困企业。


兼并重组盘活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有品牌、有市场,但暂时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产业集中度不高、同质化竞争严重行业中的困难企业,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债务和解脱困一批。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债务负担沉重、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企业,支持债权人和债务人加强协商,通过债转股、债务展期等方式依法进行债务和解,帮助企业减轻负担降低成本,摆脱经营困境。


破产重整再生一批。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市场前景较好,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鼓励债权人、股东依法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优化内部管理和股权结构,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恢复活力。


破产清算退出一批。对工艺技术落后、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通过其他方式不足以摆脱困境、不得不破产清算的企业,支持企业依法破产清算,妥善安置职工,平稳退出市场。


各市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僵尸企业”具体处置方式。


四、政策措施


(一)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1.停止对“僵尸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2.落实好国家和省出台的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破产重整等税收优惠政策。


3.用好中央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充分发挥省级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作用,重点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去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引导过剩产能尽快退出,推动“僵尸企业”市场出清。


4.探索设立省级产能交易平台,鼓励技术水平低、经营困难的钢铁企业主动退出产能,通过产能市场化交易获取资金支持。


5.对处置“僵尸企业”任务重、财政特殊困难的市,争取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省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妥善安置职工。


1.“僵尸企业”退出过程中获得的各类财政奖补资金和资产处置收益,依法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基本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且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企业一次性预留至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机构代发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政府要配合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4.认真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僵尸企业”被兼并后,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稳岗补贴政策。


5.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进行托底帮扶。


6.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方案要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等内容,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三)强化金融支撑。


1.对关停企业和以破产清算方式退出的企业,各金融机构应停止新增授信和续贷,平稳有序退出信贷,尽量减少对地方经济的影响。


2.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延长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升信贷服务水平。对有市场前景,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的特困企业,通过收回再贷、展期续贷、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探索运用债转股等方式,最大限度帮助企业实现脱困。


3.推动商业银行积极争取不良资产处置权限,依法合规扩大不良贷款核销规模,优化核销程序,用足用好现有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政策,及时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4.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作用,运用信贷资产及其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加快企业债务处置。支持优势企业、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


5.加强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企业的信息沟通,加强产融对接、银企对接,将有保有控政策落到实处。“僵尸企业”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企业可申请在征信系统的大事记信息中添加相关信息,展示信用状况。


(四)完善土地政策。


1.“僵尸企业”退出的划拨用地,政府土地收储机构给予的补偿金应按照土地评估市场价值计算,补偿金主要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


2.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用于支付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


3.鼓励各地设立工业用地集中收储专项资金,对“僵尸企业”退出后司法拍卖流拍的土地进行集中收储。


4.“僵尸企业”退出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环保等规划的前提下,可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转产为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可以5年为限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企业转型中需要新增土地划拨的,可依法依规对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五)加强司法支持。


1.探索在中级法院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或设立破产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快案件的立案、审理。


2.探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模式,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缩短审理期限,加快破产清算。


3.加强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企业、职工、社会的法治意识。


4.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探索设立企业破产专项基金,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解决“僵尸企业”破产启动经费和资金周转等问题。


5.加强企业破产管理人和相关中介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省破产管理人协会作用,指导帮助破产企业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6.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实行法院失信人名单及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限制其出入境、高消费以及动产、不动产过户变更,不得享受政府财税优惠政策,不得进入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投标。对企业依法破产前故意隐匿和转移资产、假倒闭、伪造合同、刻意脱保,以及恶意欠薪、欠息、欠税、欠费和失联、逃逸等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严肃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7.各级法院在相关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中,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冻结和扣划企业在退出过程中获取的各类奖补资金,保证资金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处置“僵尸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处置“僵尸企业”统筹协调等具体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细化落实措施。各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机构,承担属地处置的主体责任,对涉及的企业、债务、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对重点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时间表、路线图,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府院联动。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与法院建立联动机制,主动对接最高法院、省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部署。支持法院依法独立判案和法院判决结果执行,及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协调研究破产审判中涉及的维稳、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等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企业负责人、广大职工破除观念障碍,增强改革信心。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主流媒体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各地处置“僵尸企业”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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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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