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6〕7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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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字〔2016〕7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1日


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盐业体制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食盐安全。确保我省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缺碘地区加碘食盐与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精准供应,确保边远贫困地区食盐有效供应。


坚持放管并重。在放开食盐计划、渠道、价格和工业盐市场的同时,完善盐政管理体制,提升监管效能,维护食盐专营秩序,保障食盐安全。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政策措施,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


(二)改革目标。自2017年1月1日,取消食盐指令性计划,放开食盐价格,改革产销区域限制,按照新的食盐专营体制运行;2018年底前,建立起新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准入制度,完成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监管到位、竞争有序的盐业体制。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确保全省食盐生产企业只减不增。不再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但不得设立新的食盐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二)确保全省食盐批发企业不再增加。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三)稳定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授权省供销社为省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省盐业工作;市、县政府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工作。积极探索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研究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盐政管理职能,创造条件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最终建立起政企分开的盐政管理体制。(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确保全省盐业秩序稳定有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食盐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强化盐业市场监管,打击假冒伪劣食盐进入市场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加强食盐零售网点监管,零售网点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盐业主管机构制定。加快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确保食盐质量安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盐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和产品质量全过程控制,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盐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盐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在我省销售食盐,其产品须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或经我省有资质的省级及以上食盐专业质检机构批次检测合格。(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改革盐业管理方式,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食盐流通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跨省经营,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自主购进食盐并在省内范围销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我省食盐市场,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在省内开展跨区经营,可以设立分支机构销售食盐,具体方式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工商局)


(二)改革食盐价格管理。按照“先建立食盐储备体系和供应应急管理制度、后放开食盐价格”的原则,有序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


(三)改进工业盐运销管理。全面取消对工业用盐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业盐、高含盐制品(含化工企业产生的高含盐副产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的生产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和监控,防止工业盐等非食用盐产品冲击食盐市场。(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公安厅、省工商局)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严格规范食盐生产经营资质。省盐业主管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由省盐业主管机构负责,依照国家盐业主管机构新制定的食盐生产和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质审核细则,重新审查核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资质,依法颁发食盐生产或批发许可证,按规定上报国家盐业主管机构备案并在省盐业主管机构网站公示。(责任单位:省供销社)


(二)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盐的生产、流通、使用的信用监督。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根据食盐产、销、用不同环节、不同对象,建立以信用记录、守法经营承诺、信用档案收集发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诚信体系。对食盐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和餐饮用盐企业、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依法公示。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严肃查处,并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各级盐业协会要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三)加强缺碘地区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供应工作。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我省碘盐及无碘食盐供应区域,确定边远贫困碘盐供应地区范围,并实施动态监控;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掌握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为精准补碘提供技术支撑。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严格按照划定的供应区域供应碘盐和无碘食盐,确保缺碘地区合格碘盐和高水碘地区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缺碘地区特定人群无碘食盐消费需求。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供应由县(市、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建立卫生计生、盐业主管机构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缺碘地区及高水碘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卫生计生委)


(四)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食盐储备制度,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全省食盐市场的应急供应,维护食盐市场和社会稳定。已建立的省级食盐储备继续按现行方式储存,储存和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盐业主管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各市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市级食盐储备。完善食盐储备信息系统,实现对政府储备食盐的动态实时监控。建立健全食盐企业储备制度,食盐生产、批发企业最低库存要保证不低于1个月正常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储备到位。加大对食盐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出台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五)完善食盐监管机构和队伍。按照政企分开、综合监管的方向逐步推进食盐监管体制改革。省、市、县供销社要进一步改革内部管理职能,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全省盐业系统现有在岗盐业管理和盐政执法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整合,原企业身份管理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人员身份转换或进行妥善安置。各级政府根据人员编制与食盐监管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在现有编制限额内科学核定食盐监管机构编制,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起至新的监管体制建立前,应由各级政府履行的盐业管理和执法所需必要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按照国家要求,条件成熟后将各级供销社承担的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管或市场监管部门。具体方案由省供销社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积极稳妥推动盐业生产经营企业改革,使专营主体适应改革要求,确保队伍、人员稳定,保证食盐正常供应。对省盐务局所属国有企业和省供销社盐业专营企业进行改革,由省供销社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政府要抓好本级盐业专营企业的改革,对盐业企业改革给予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保证改革稳定推进。通过行政引导、兼并重组等方式培育和构建具有竞争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河北盐业。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产销联合、兼并重组,一体化发展。供销社所属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其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打造我省自有、消费者认可的食盐品牌,以品牌保证食盐产品质量,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积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推动区域联合。(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一)完善盐业政策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有关政策进行清理,衔接国务院盐业管理有关行政法规的修改情况,推进我省盐业管理相关法规规章修订工作进程。(责任单位:省供销社、省法制办)


(二)分步实施改革。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省有关部门要依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供销社)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相关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改革有序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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