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6〕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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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字〔2016〕1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1日



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也是林业发展的基石。我省环绕京津,生态区位特殊,全省147个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生态重要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承担着维护京津冀生态安全的重要责任。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精神,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高国有林场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林场改革发展部署和要求,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紧紧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努力实现管护方式、监管体制创新,着力推动政事、事企分开,建立健全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国有林场发展活力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加快建设“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善、森林优质高效、资源持续增长、富裕和谐文明”的现代国有林场,在加快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国有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全省国有林场森林面积由903万亩增加到1000万亩以上,森林蓄积由3200万立方米增长到3800万立方米以上,森林质量明显改观,生态功能显著提升。营林区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全面完成;林场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项保险应保尽保。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管护购买服务、资源监管分级实施的林场管理新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公益性质,分类推进改革。我省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的公益性职能,按照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合理界定国有林场性质和经费形式。环京津、太行山、燕山、沿海等生态重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的国有林场一般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他地区的国有林场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在保持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国有林场性质和经费形式。


(二)创新管理体制,科学核定编制。在稳定现行隶属关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生态区位、规模水平、生态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空间布局,优化国有林场管理层级。对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林场,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原则整合为较大林场。科学核定林场事业编制,主要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健全保障机制,妥善安置职工。按照“以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生活有保障。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实行平稳过渡、顺利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尽快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四)完善运行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国有林场公益林的日常管护,要逐步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县购买集体和个人森林所有权,交由国有林场统一管理,逐步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鼓励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合作造林,按沟系、流域进行规模治理,支持国有林场通过承包、租赁、买断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林木。在保证国有林场生态系统完整、稳定、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社会资本、林场职工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苗木基地、林下经济等特色产业,有效盘活森林资源。


(五)大力筹集资金,加强财政支持。中央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省、市、县要努力筹集资金,按隶属关系,对纳入改革范围的国有林场拖欠职工工资及保险、提前离岗人员安置等给予补助,国有林场也要积极筹集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省级将统筹省以上资金,对市、县给予适当补助。对已达到地方公益林标准,尚未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逐步纳入地方公益林范围,按标准进行补助。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计划,具备条件的支农惠农政策可适用于国有林场,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落实扶持政策,化解金融债务。开展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情况调查摸底,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的化解政策;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在债权债务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开发适合国有林场特点的信贷产品,充分利用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拓宽国有林场融资渠道。


(七)围绕主导功能,加强基础建设。各级政府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支出责任和财务隶属关系,在现有专项资金渠道内,加大对国有林场供电、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开展国有林场道路现状、规划及道路功能属性等核实摸底,按属性纳入省、市、县相关公路网规划,统筹做好道路建设和养护工作。实施国有林场场部建设工程,林场场部逐步就近搬迁到小城镇,提高国有林场与城镇发展的融合度,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


(八)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资源安全。建立“国家所有、省市分级监管、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制度,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生态红线不突破。实行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和严格控制采伐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按森林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各级政府对所管理国有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规范和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完善林场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协调、运转顺畅。


(九)加强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参照国家支持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发展相关政策,引进国有林场发展急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适当放宽艰苦地区国有林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4号)要求调整国有林场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改善人员结构。加强国有林场领导班子建设,加大林场职工培训力度,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扶贫、银行业监管、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国有林场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督导考核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相关县(市、区)要成立相关组织,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市、县,要实行“一把手”工程,加大对国有林场编制、经费、管理层级设置等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确保按时完成改革目标任务。加强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充实机构人员,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加强森林资源监管和行业服务。


(二)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责任,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到位。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林场改革方案制定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科学核定机构编制;省财政厅负责筹措国有林场改革省级资金,并督促有关市、县筹措本级改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扶贫办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工作。建立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及时反映改革的进度、经验和问题。


(三)确保资源资产安全。保持森林资源权属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改变国有林地用途;严禁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和乱砍滥伐、滥占林地、无序建设;严禁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管好用好改革的各项资金,不得截留、挪用、拆借;严厉打击破坏国有森林资源、乱砍滥伐、破坏稳定的违法行为。加强宣传教育,让林场职工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形成有利于国有林场改革的舆论氛围。要制定完善工作预案,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提早介入,积极化解,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国资委系统和其他国有林场改革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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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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