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6〕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字〔2016〕2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9日
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促进全省电力行业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国家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绿色、协调、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河北实际,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起步、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加强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以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推进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的规范运行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强化电力统筹规划、强化电力安全高效运行和可靠供应,积极稳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着力构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安全稳定,保障民生。遵循电力行业的技术经济规律,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价格相对平稳。
2.坚持市场化改革,促进发展。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培育独立的市场主体,着力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开放共享的电力市场格局,合理测算输配电价,理顺电力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坚持有序推进,试点先行。适应市场建设和发展规律,先期选择条件适宜的区域、市场主体开展试点。按照整体设计、重点突破、分步实施、有序推进、试点先行的要求,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确保改革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4.坚持绿色发展,结构优化。充分运用利益补偿等手段,为清洁能源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在线监测和互联网技术为支撑,加强科技创新,逐步完善直接交易和辅助服务等市场机制,提高清洁能源发电比例,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
5.坚持科学监管,保障公平。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改进监管方法,提高技术、安全、交易、运行等环节的科学监管水平。在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公平交易平台、无歧视开放电网等方面积极探索,促进电力市场规范运营和公平交易。
(三)主要目标。争取到2020年,初步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积极培育电力市场主体,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电力交易平台;努力降低电力成本,打破行业垄断、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机制,大力支持清洁可再生能源发展,保证电力行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国家确定的调研摸底、制定方案、开展成本监审、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等四个步骤,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工作,形成基本完善的输配电价体系,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1.制定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经争取,国家已同意我省纳入2016年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省份。在2015年完成输配电价测算摸底的基础上,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协调,2016年5月前制定南部电网和北部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做好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5〕1347号)规定,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电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核减不相关、不合理的投资和成本费用,科学合理核定输配电成本费用。2016年下半年完成我省输配电价成本监审工作。
3.核定电网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依据国家组织的成本监审结果,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以有效资产为基础,妥善处理电价交叉补贴,对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首个监管周期(2017-2019年)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进行测算,2016年下半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力争2017年上半年批复实施。
(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在保证优先发电和优先购电、做好电力电量供需平衡的基础上,规范市场主体准入,安排一定比例电量开展直接交易,直接交易的电量不再纳入发用电计划。在完善直接交易机制基础上,逐步放开工商业电力直接交易,推进跨省跨区电力直接交易,探索建立现货市场交易机制和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机制。
1.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全省一产用电,三产中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行业用电,以及居民生活用电优先购电。加强需求侧管理,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开展有序用电工作,有效保障供需紧张情况下优先购电用户不受影响。列入优先保障序列的用户,原则上不参与限电,近期不参与市场竞争。2016年确定优先购电的适用范围,明确优先购电的用户类别、电量规模,制定相关保障制度。
2.建立优先发电制度。为促进节能减排、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供热需要,坚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和热电联产采暖期优先上网的原则,对发电机组进行优先等级分类,合理确定优先发电顺序,充分预留发电计划空间。2016年确定优先发电的适用范围,建立优先发电的相关保障制度。
3.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以现有发用电计划工作为基础,合理测算计划电量,充分预留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和热电联产等优先发电空间,结合直接交易的发电量、发电容量,安排好年度电力电量平衡。综合考虑我省经济结构、电源结构、电价水平、市场基础、区外受电规模,以及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社会稳定等因素,研究制定放开发用电计划实施方案,2016年下半年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4.积极推进直接交易和完善交易机制。按照接入电压等级、能耗水平、环保水平、产业政策等确定并公布参与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主体和用户准入标准。制定直接交易实施方案,组织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售电主体和发电企业,通过双边交易、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在输配电价核定前和相对独立交易机构组建前,具体交易工作暂由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承担。在输配电价改革过渡时期,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输配电价按照省物价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鼓励环保高效机组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参与直接交易,允许售电主体参与直接交易,允许产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等整体参与直接交易。同时积极研究探索现货交易机制和市场化辅助服务分担机制。2016年开展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后续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进一步提高。
(三)推进售电侧改革。试点先行,有序放开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发电侧、售电侧主体多元、充分竞争的市场格局。
1.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在国家确定的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条件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符合技术、安全、环保、节能和社会责任要求的售电主体条件。在全省范围内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支持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鼓励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和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赋予用户更多的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结构和市场体系。售电业务市场准入机制以注册认定代替行政许可,实行“一承诺、一公示、一注册、两备案”。2016年6月制定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列入国家售电侧改革试点省份。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有效途径,在适宜区域推动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有序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控股的,在取得供电业务许可后即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在供电营业区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对于利用历史形成的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和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从事配电投资业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快组建电力交易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推动电力市场规范运行。完善电力交易机构运营机制,形成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规则体系,探索建设全省范围电力市场。
1.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河北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按类别选派代表组成,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表决等合理议事机制,主要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力市场相关事项等。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可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结果经审定后执行,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行使否决权。
2.组建电力交易机构。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暂以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子公司形式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随着电力市场的发展,交易机构应适时调整组织形式。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明确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交易机构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公开择优选聘充实专业人员队伍;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
3.明确交易机构职能。交易机构在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的监管下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公开、透明的电力交易服务,主要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等;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参与拟订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取注册费、年费、交易手续费。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积极利用先进技术,提高系统消纳能力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1.完善并网运行服务。编制本地年度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时,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和民生的前提下,全额安排规划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并鼓励参与直接交易。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与其他电源、电网的有效衔接,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
2.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微电网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域或企业,发展融合清洁能源发电、先进储能技术、信息技术的微电网和智能电网技术,鼓励符合条件的拥有微电网的用户参加交易。积极探索微电网市场交易及运行机制,提高电能消纳能力和能源利用效率。
3.形成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新机制。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探索保障规划内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优先发电合同转让新机制。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展跨省跨区交易,扩大消纳范围。
(六)规范自备电厂管理。
1.强化自备电厂运营管理。自备电厂应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义务,根据自身负荷和机组特性提供调峰等辅助服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对于不占用火电建设规模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探索以市场服务方式逐步代替系统备用费的机制。
2.加快推进自备电厂升级改造。结合燃煤发电机组节能环保升级改造工作,加快推进全省自备电厂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和淘汰落后机组。自备电厂应视锅炉类型和燃料情况分别安装或改造脱硫脱销除尘设施,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河北省地方排放标准、标准中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标准。自备电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且稳定运行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保、电网等部门联网。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自备电厂要限期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供电煤耗、水耗高于省内同类型机组平均水平以上的自备燃煤发电机组,要因厂制宜实施节能节水改造。
3.有序推进自备电厂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拥有并网自备电厂的企业注册成为合格发电市场主体,有序推进其自发自用以外电量按交易规则与售电主体、电力用户直接交易,或通过交易机构进行交易。对自备电厂无法满足自身用电需求的企业,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后,可视为普通电力用户,平等参与市场购电。
(七)统筹规划和强化监管。
1.加强电力规划统筹协调。依法履行电力规划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有关规划、省内外各相关规划、企业和政府有关规划的有效衔接,提升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保障电力规划的有效执行。根据需要,在五年期规划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电力滚动发展规划。
2.加强电力市场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有效开展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用电秩序和安全监管,加强电网公平接入、电网投资行为、成本及投资运行效率监管,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接入,促进节能减排,保障居民供电和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有关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华北能源监管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输配电价、市场机制、配售电三个专项工作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二)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灵活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共识,稳定预期,在全社会形成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监督考核。将电力体制改革作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障民生的重大任务,省电力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对工作成效进行跟踪评价,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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