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5〕6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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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我省行政区域内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冀政字〔2015〕6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规定,现将我省已认定长城公布为河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共389处,其中属于明长城2处、早期长城387处,分别归入已公布的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万里长城(明)”和“古长城(战国—金)”。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工作。
附件:河北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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