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评定韩清溪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冀政字〔2015〕6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韩清溪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石政呈〔2015〕19号)收悉。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意评定韩清溪同志为烈士,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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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