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15〕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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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沧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批复
冀政字〔2015〕32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送〈沧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的请示》(沧政〔2014〕5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沧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5-2020年)》。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要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发展海洋经济,统筹协调行业用海,促进海域资源优化配置,有效保护海洋资源与海洋环境。
二、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区划海洋功能区范围、类型的,须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严格落实区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依据区划加强对项目用海的管理。坚持集约节约用海,科学、合理安排项目布局,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出让制度和围填海计划,不断加大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保护力度,确保区划目标实现。省海洋局要加强对区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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