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3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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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3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出租汽车服务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鼓励创新,促进转型,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遵循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和谐共生、融合发展,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通过深化改革,健全市、县统一管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统筹巡游车转型升级和网约车规范管理,实现融合发展;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共享、监管高效的出租汽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能力;依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的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投放和运价动态调整机制。


1.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投放运力。规划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交通出行需求、公共交通分担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适时评估市场供求情况并调整运力规模。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清洁燃料和新能源汽车。


2.理顺价格形成机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依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不得再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考虑市场公平竞争等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使用管理,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


2.完善行业经营管理机制。鼓励和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向规范的公司化经营方向发展,科学制定向拥有产权和经营权的公司化经营模式过渡的实施方案。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出租汽车企业要公开收费项目、标准。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无劳动关系的出租汽车司机与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规范承包经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承包费用和劳动定额标准。各地要抓紧清理涉及出租汽车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收费项目,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3.推动转型升级。引导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品牌建设,以品牌优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规范网约车发展。


1.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网约车经营在服务、车型、资费等方面应突出高品质、差异化,具体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依法依规做好网约车的经营许可、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格资质、规范经营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2.鼓励网约车与巡游车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经营者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乘客、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应规定,鼓励并规范其健康发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强化行业监管。


1.加强法治建设。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各市要根据实际,抓紧依法依规制定或修订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暂不具备条件的,要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规定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


2.完善信用体系。各地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对出租汽车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实现优胜劣汰。建立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对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记至0分的,应对其进行违章下岗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3.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各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要改革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提升监管能力。


4.落实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交通运输部门要发挥行业管理的牵头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加强运营公司、车辆、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宣传、网信部门要做好网络舆论的引导和控制工作,强化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公安部门要做好网约车的登记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准入的相关信息提供工作,依法打击非法运营黑恶势力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稳控力度,维护行业稳定和公共安全。发展改革、物价、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监、法制、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价格、信息和网络安全、劳动合同、网约车报废、发票开具、网上支付、市场营销、计程计价(时)等重点工作,尽快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


5.落实企业安全维稳主体责任。出租汽车企业是维护本企业安全稳定第一责任人和主体,要建立健全驾驶员利益协调、诉求表达、权益保障机制。对因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当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收回经营权。


(五)提高服务能力。


1.创新服务方式。各地要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筹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为民服务能力。推广通过电召、网召提供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国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增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改善乘客的出行体验,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推广普及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乘客便捷支付。各地要认真落实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积极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活动,推进行业学先进、树典型、创品牌活动深入开展,引导经营者和广大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优质服务。


2.完善服务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出租汽车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专用候车点、候车通道、加气站、充电桩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油(气)、充电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规划部门应科学规划,财政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实施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综合开发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运营亏损进行补贴,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法制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网信办、省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的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各地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二)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主体,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出租车行业改革方案和细则,细化分解任务,抓好督办落实,及时启动改革工作,稳妥推进改革;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认真研判本地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态势和行业队伍稳定情况,把握应对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主动性,密切关注出租汽车司机的思想动态,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测、预报和研判工作,做到早发现、早应对、早处置。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改革宣传、解读力度,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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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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