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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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3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学术环境,有效激发科技创新动力,更好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积极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河北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优化学术环境作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和关键支撑,强化问题导向,坚持改革驱动,全面推进人才使用、吸引、培养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实现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着力构建符合学术发展规律的科研管理、政策法规、学术民主、学术诚信和人才成长环境,引导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创新文化建设,为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创新型河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优化学术环境要坚持创新导向、学术自主、自律为本、依法治学、宽松包容的基本原则,按照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宏观目标与具体任务、政府推动与社会协同、正面引导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改革方向,落实好政府、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社团、企业、科技工作者的主体责任。到2020年,在影响学术创新的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相适应的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术自治理念全面落实,学术评价更加科学规范,学术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创新人才竞相涌现,科技工作者探索研究的积极性显著提升。


二、优化科研管理环境


(一)优化科研管理流程。加快建立健全符合科研工作特点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协调推进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监管等工作。尊重科技工作者科研创新的主体地位,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不以行政决策代替学术决策。探索“互联网+科研服务”模式,在科研项目申报、变更、验收及奖励申报、平台认定、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全面推进网上审批。简化项目申报流程,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改革科研项目立项机制,充分发挥同行专家在科研项目立项评审中的作用。优化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简化流程,取消不必要的检查论证评估考核。


(二)改革科研院所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内部治理体系,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扁平化管理结构。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赋予其更大的技术管理决策权,自主确定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赋予其更大的选人用人权,可根据科研需要自主组建团队选聘人员;赋予其更大的经费支配权,将科研项目直接费用中多数科目预算调剂权下放到承担单位,由其自主使用。


(三)扩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在机构编制限额内根据需要自主设置内设机构和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在事业编制总量内统筹调剂使用、动态管理;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招聘时间,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公开招聘人才,选聘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主评审职称。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程序,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调剂使用;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中间接费用比重;科研项目经费根据项目进度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最终结余资金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四)搭建学术交流和合作平台。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社团和企业开展学术活动。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积极吸引和支持国内、国际高端学术会议在我省举办。支持办好学术期刊。对因公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学术交流合作的教学科研人员,不计入单位与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三、优化政策环境


(一)完善促进学术繁荣发展的政策体系。强化宏观指导,依法保护科技工作者正常开展学术交流的权利,维护学术秩序。研究建立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公益性科研与学术活动的相关制度。全面清理不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政策规定,清理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支持科技社团依法依章独立自主开展活动、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向科技社团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


(二)改革科技计划管理。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改变科技资源配置竞争性项目过多的局面,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前沿、社会公益、共性技术、人才培养和服务平台建设等公共科技活动给予稳定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科技计划在促进学科交叉、跨界融合中的平台作用,推动跨团队、跨机构、跨学科、跨领域协同创新。完善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在制定科技发展规划、部署重大专项等重大决策中,广泛征求专家意见。鼓励科技工作者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为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面向社会关切主动释疑解惑。


(三)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开放的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建立与京津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科研基础设施、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开放共享。鼓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质量水平、创新性和社会价值,推动各类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推进已发表科研成果在一定期限内存储到开放的公共知识库,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落实有利于吸引高端人才的薪酬制度。科研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受聘在关键岗位的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重大工程、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等,根据工作量和预期效益等,在推进期间,可对项目负责人(或负责小组、学术团队)实行项目工资制。协议工资、年薪、项目工资、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计入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五)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以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管理改革为突破口,全面激发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的积极性。科技人员个人拥有的科技成果,可作价投资与省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实施转化,取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由双方按照市场价位协商确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规定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和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可按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六)改革科研人员评价制度。加快建立以创新质量、创新贡献、创新效率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基础研究领域人员、应用研究领域人员、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研发支撑和服务人员、软科学研究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指标。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切实避免评价过多过繁、评价指标重数量轻质量和“一刀切”的现象。


(七)审计工作适应科技创新要求。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重点要推动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落实和体制制度的完善。


(八)加强对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问责,保障政策措施落地。在监督执纪问责中,对发现的涉及科研领域的问题线索,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注意保护和调动科研人员热情;对发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有企业等制定的不利于科技创新、科研发展的制度规定,及时提出纪律检查或监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修订完善;针对管理服务部门懒政怠政、作风不实等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四、优化学术民主环境


(一)倡导学术研究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鼓励科技工作者打破定式思维和守成束缚,开展自由探索的创新研究活动,勇于提出新观点、创立新学说、开辟新途径、建立新学派。不得以“出成果”名义干涉科研人员的研究工作,不得动辄用行政化“参公管理”约束科研人员,不得以过多的社会事务干扰学术活动,不得用“官本位”“等级制”等压制学术民主。允许科技工作者采用弹性工作方式工作,确保用于科研和学术的时间不少于工作时间的六分之五。


(二)鼓励开展健康的学术评价。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单位和科技社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评价学术成果。发挥小同行评议和第三方评价的作用。科学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不能以各类学术排名代替学术评价,避免学术评价结果与利益分配过度关联。


(三)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免责制度。科研人员承担探索性强、风险度高的科研项目,对已经勤勉尽责但仍没完成项目的,经确认后可视为结题,不影响其继续承担科研项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采取转让、对外投资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参与成果转化决策的领导人员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发生亏损的,按程序认定后可免除其决策责任。


五、优化学术诚信环境


(一)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科研信用制度,逐步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科技报告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各项目主管部门共享信用评价信息。实施信用评级分类管理,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向社会公布,并在项目申报、职位晋升、奖励评定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二)自觉遵守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规定。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粗制滥造、投机取巧;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三)教育引导科技工作者强化诚信自律。广泛深入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引导科技工作者严谨治学、诚实做人,秉持科学精神,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引导科技工作者正确行使学术权力,不打着学术旗号参与商业营利性活动。引导科技工作者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遵守科学伦理准则,谨慎评估科学技术风险,避免对科学技术的不当应用。及时制定完善相关专业领域的章程规范,加大对学术诚信、道德和伦理的监督力度。


六、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一)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完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育人机制,制定鼓励企业、科研院所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人才的支持措施,加快培育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深入实施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分类培养支持人才成长的措施。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形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人才双向流动。


(二)重视发挥青年人才在科研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负责人、组建团队承担重点课题、成长为学术带头人。通过国家奖励、高级职称聘任、院士推荐等使一批有真才实学、成就突出的青年科研人才脱颖而出。增加河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巨人计划”、“百人计划”、科技英才“双百双千”、“三三三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对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资助强度并扩大覆盖面。


(三)重视以领军人才为核心的科研团队建设。加大扶持创新团队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先期培育,并在项目选址、土地指标、基础设施配套、要素成本、科研经费、作价评估、前期工作场所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加强科技人才奖励宣传工作。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建立信息公开、行业自律、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价、社会监督、合作竞争的科技奖励模式,健全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科技奖励体制,凝聚创新合力。大力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和创新团队,在全社会营造尊崇创新、鼓励探索、宽容失败、多元包容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优化学术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合作,抓好任务落实,以更好的学术环境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投身创新实践,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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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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