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8〕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8〕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提高政府制度供给水平,进一步优化投资营商和发展环境,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70项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取消18项,下放52项(直接下放29项,委托下放21项,授权2项)。为确保取消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关键所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承接到位,做好工作衔接,搞好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省级下放事项是否由行政审批局承接,由市、县政府根据实际,充分研究论证后确定。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全面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取消和下放事项涉及到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组织修改或废止,使部门审批权责与省政府决定保持一致。对于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三、明确完成时限,加强督导检查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取消未取消、下放项目继续保留实施或变相上收审批权、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8项)
2.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2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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