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7〕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对应国务院取消的40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我省衔接取消行政许可3项,行政确认1项;对国务院取消的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落实取消。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对国家和省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确保将每一个具体事项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特别是涉及生产安全、生物安全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并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市、县衔接落实工作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清单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1.河北省衔接国务院取消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4项)
2.河北省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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