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1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新常态下,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利条件。
二、主要政策
(一)扩大援企稳岗政策。支持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企业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
各统筹地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在现有社会保险费补助基础上延长补贴期限。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实行等待退休。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选择等待退休的人员,在企业主体消亡时,企业在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应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代发基本生活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对内部退养和等待退休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四)给予特定政策补助。对化解过剩产能企业“4050”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鼓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对吸纳原企业职工达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国有企业组织化分流安置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的,各地要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六)促进转岗就业创业。企业招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免费提供一次创业培训,有针对性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荐和跟踪服务。初次创业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创办小微企业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店铺的,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孵化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失业保险支持就业创业。对参保失业人员,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根据其缴费年限,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失业保险金的50%;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八)大力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九)运用公益性岗位等服务措施托底帮扶。对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各地要提前介入,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定再就业帮扶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政策咨询。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帮扶。
(十)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切实做好化解过剩产能涉及企业转岗安置和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将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同研究、同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国有资产监管、工会等部门单位,做好援企稳岗、职工转岗再就业、维护职工权益等工作。各地要建立失业监测预警制度,深入排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实情,制定和完善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
(二)落实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吸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资金。
(四)切实加强各项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落实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控机制,坚持公开公示,建立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安置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有效甄别享受政策补贴企业、个人的真实性,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套取、冒领和挪用等问题,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五)加强舆论引导。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和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援企稳岗和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创业等政策,帮助企业和职工了解形势和政策。高度重视和关心职工思想动态,认真细致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深入总结依法依规、多渠道转岗安置人员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培树职工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含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行业)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至2020年。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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