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1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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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1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精神,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拥有一个常住户口的合法权益;坚持区别情况,分类实施户口登记政策;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二)任务目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加强户口登记管理,逐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努力实现全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的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信息的,需一并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按照《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民警调查报告、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应按规定补办收养手续或办理收养公证,凭《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对无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和收养公证书的,公安派出所应在采集、核对被收养人DNA信息后,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与户主关系登记为“其他”。


(四)本地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本地因漏登、漏录、错误注销等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原始户口登记资料的,凭本人或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证明、民警调查报告等材料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因婚嫁被注销户口的妇女。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后,可凭本人书面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政策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八)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九)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具有我国国籍的无户口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医疗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解决办法。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全面开展摸排。各地要结合深入推进户口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等工作,组织力量深入开展摸排,全面摸清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基本情况,采取查阅档案、入户访查、关联排查、网上比对、发函协查等方式,逐人进行查证,并对查证属实的无户口人员信息分类登记造册。


(三)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准确、户口唯一。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


(四)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深入基层、农村、群众,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五)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贯彻落实。省公安厅要会同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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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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