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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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21号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贫困县集中资源加快实施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标。通过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调动贫困县自我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简政放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切块的方式分配资金,不得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完全下放到贫困县。


2.县为主体,权责一致。贫困县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自主安排确定支持项目,并承担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的具体责任。


3.精准使用,提高效益。贫困县要以脱贫规划引领资金投入,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集中实施扶贫“五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切实提高贫困对象收入水平,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4.加强协调,强化督导。省、市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摒弃部门利益,加强协调配合,精心指导贫困县开展好试点工作,重点抓好资金使用成效的监督考核。


二、试点范围


全省6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


三、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中央和省、市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


中央财政资金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财政资金范围: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省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省级配套资金、省级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省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省级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省级山洪灾害防治经费、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省级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省级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省级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省级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省级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省级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


上述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中,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除外。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也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


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中贫困县可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


四、整合措施


(一)健全管理制度。省、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制度,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规定,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贫困县要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具体办法,明确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资金用途、监管措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贫困县可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用途)内,根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认可。贫困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及时按程序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中央相关部门通报,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便于各部门进行资金项目统计、决算和监督检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加强指导、监督问责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主体责任。贫困县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责任主体,对拨付到县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负责。省、市有关部门要赋予贫困县立项和审批权限,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切块下达到贫困县,不审批具体项目,不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将具体项目的立项权、审批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允许贫困县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对各渠道下达的资金不要求完全与原有的归口管理部门一一对应,由贫困县依据本地脱贫攻坚规划,区分轻重缓急,自主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明确牵头管理部门。贫困县要加强扶贫项目储备,做到让项目等资金,加快资金安排进度,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对2016年已下达但尚未使用的资金,继续按原项目安排使用,或者调整用于其他项目,由贫困县政府自主确定;已开工实施项目,不宜对相应资金进行调整,避免造成资金浪费。


(三)做好规划衔接。省、市、县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及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的有效衔接,保证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四)重点倾斜支持。按照政府扶贫投入力度要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要求,省、市要在增加扶贫开发投入的同时,将各项财政涉农资金进一步向贫困县倾斜。原则上用于贫困县、贫困人口的资金增幅不低于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省、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切实加大对贫困县的转移支付力度,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升贫困县财政保障能力。


(五)创新投入方式。贫困县要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与建档立卡结果紧密衔接,瞄准贫困村和贫困户,切实使资金直接惠及贫困对象。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贫困县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六)加快资金下达。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比例,支持贫困县更好更全面地统筹编制预算。其中,按因素法分配且金额相对固定的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比例要达到90%,其他专项转移支付提前下达的预计数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执行数的70%。进一步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省级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60日内正式下达;市级政府接到省级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集中财力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合力。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实际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贫困县要全面落实扶贫开发党政一把手主体责任,及时研究处理整合使用资金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推进公开公示。省、市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贫困县要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施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资金监管。各级政府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贫困县对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要把履行监管职责、资金使用绩效纳入贫困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把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情况、使用绩效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以及干扰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情况。各级扶贫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


(四)实施绩效考评。省扶贫、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开展对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统筹整合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贫困县,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6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9日



附件



62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区)名单



石家庄市(4个):赞皇县、灵寿县、行唐县、平山县


承德市(7个):丰宁满族自治县、平泉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隆化县、承德县、滦平县、兴隆县


张家口市(12个):蔚县、阳原县、怀安县、张北县、沽源县、尚义县、康保县、万全区、宣化区、赤城县、崇礼区、涿鹿县(赵家蓬区)


秦皇岛市(1个):青龙满族自治县


保定市(9个):涞源县、唐县、阜平县、顺平县、易县、曲阳县、望都县、涞水县、博野县


沧州市(7个):南皮县、海兴县、盐山县、献县、孟村回族自治县、东光县、吴桥县


衡水市(6个):武强县、饶阳县、武邑县、阜城县、故城县、枣强县


邢台市(10个):广宗县、临城县、平乡县、威县、巨鹿县、新河县、南和县、任县、内丘县、临西县


邯郸市(6个):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鸡泽县、肥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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