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1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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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1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精神,做好我省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务院要求,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已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考核和发证活动。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1项)及监管责任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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