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省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4项,对应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0项,其中,取消7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13项,保留实施10项。另有168项因事权在国家部委或中央直属机构,无需我省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有关材料;对衔接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开展,不得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河北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三、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完成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附件:1.衔接取消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7项)
2.衔接保留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0项)
3.衔接纳入省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目录(共13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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