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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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公开《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发后10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机构编制网、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公布《目录》。公开内容包括:审批部门、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共同审批部门、概括表述用语等。
二、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目录》中对审批事项进行规范概括表述的,工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将新设企业经营范围中含有规范概括表述字样的市场主体,推送给相关审批部门。对未进行规范概括表述的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将已登记信息统一推送至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信息共享应用平台,由后置审批部门自行提取相关信息。
三、《目录》公布后,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对审批事项的调整,及时修改完善。审批事项、审批层级等内容调整的,由后置审批部门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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