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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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推进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省政府部门再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放49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44项行政许可事项,1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和4项其他权力事项,其中,下放24项,委托25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要求。省政府确定下放的49项行政权力事项,省政府相关部门要立即予以下放,不得无故拖延、明放暗不放。对以委托方式下放的事项,要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以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等形式落实。要针对重要审批事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培训,将下放事项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与下级部门搞好对接,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管理缺位。
二、确保精准落地。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要制定接收事项承接方案,规范管理措施,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同级负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历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附件:省政府部门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49项)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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