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4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34:2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4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9号)精神,加快我省金融租赁业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发展金融租赁市场主体


鼓励新设和积极引进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化和市场化原则,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加强对省内企业、社会资本参与金融租赁行业的培训、指导,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起组建股权多元化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扩大金融租赁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域外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迁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到我省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省外金融租赁公司利用综合保税区现行税收政策,到我省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业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支持省内金融租赁公司“走出去”,到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


做大做强河北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公司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扩大资本实力。坚持明确的市场定位,以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健康医疗、大数据为发展着力点,坚持专业化、特色化经营理念,拓宽业务范围和空间,并逐步向域外增设机构,拓展业务,加快企业上市步伐,争取成为全国清洁能源领域最具影响力的金融租赁公司。


加快冀银金融租赁公司发展。支持河北银行尽快完成公司筹建和开业,依托河北银行在资金、客户和网点的优势,实现功能互补,促进协同发展。重点围绕承接京津产业转移、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大气污染防治、公共交通、现代农业等领域,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扩大业务规模,力争3年内进入全国城市商业银行系金融租赁系统前列。


二、加大金融租赁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鼓励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围绕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突出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特色,在扩大设备投资、支持技术进步、促进产品销售、增加服务集成等方面,创新业务协作和价值创造模式,切实发挥融资、融物功能,支持重点领域发展。围绕服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国制造2025”、脱贫攻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大力支持能源、钢铁、装备制造等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重组搬迁项目,利用“售后回租”等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帮助企业把闲置设备租出去,进行资产置换和重组,利用国际租赁的方式从国外市场引进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破解融资难题。大力支持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领域发展,统筹航空产业及其配套服务业发展,通过联合租赁等方式,开展商用飞机、通用飞机租赁业务。积极支持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等公共交通领域,鼓励通过金融租赁发展新能源汽车、电动车用充电桩等配套设施。加大对教育、文化、医药卫生等民生领域支持力度。以金融租赁推动我省企业“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


支持设立面向“三农”、中小微企业的金融租赁公司。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开发适合“三农”特点和脱贫攻坚需要、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金融租赁试点,支持农业大型机械、生产设施、加工设备更新。探索将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可行性。允许租赁农机等设备的实际使用人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推进金融租赁公司与创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贫开发投资主体合作,加大对科技型、创新性、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和股份合作制扶贫龙头企业支持力度,搭建融资、租赁、服务三大业务平台,为企业量身定制科技租赁解决方案。发展面向个人创业者的金融租赁服务,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


三、推进金融租赁服务创新


创新融资融物方式。推广金融租赁服务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模式,通过直租、回租、厂商租赁、BT/BOT租赁产品、理财租赁等多种产品直接服务于实体企业。依据全省重点项目和北京携手张家口举办冬奥会,探索金融租赁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融资模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凭借新技术平台化、低成本、独立性等优势,解决金融租赁行业信息不对称问题。依托互联网平台,创新业务拓展和服务模式,实现金融租赁与产业需求的精准对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深化金融业务合作。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之间加强战略合作,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发挥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化优势,在项目、资金、信息、产品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用多方资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对购置大型设备及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大型成套设备、融资额较大的租赁项目,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联合租赁业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合作,在资金、项目、客户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鼓励省内银行加强与总部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积极引进总部资金、技术支持我省租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金融租赁保险品种,扩大金融租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市场化方式批量收购和依法处置金融租赁企业的不良资产。


加强外汇业务支持。适度放开外债额度管理要求,用好用足外债额度,简化外债资金审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积极运用外汇储备委托贷款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符合条件金融租赁公司的支持力度。


四、拓宽金融租赁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单独授信,针对租赁项目特点提供融资产品,支持金融租赁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投资和境外投资。鼓励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资本补充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推动建立形式多样的租赁产业基金,为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来源。


五、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对各级政府建立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脱贫攻坚、环保涉农等方面以及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贴息等财政支持政策,金融租赁公司依据融资融物额享受与银行信贷同等待遇。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


推动建设租赁物二手流通市场。支持组建市场化的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拓宽租赁物处置渠道,丰富金融租赁公司盈利模式,为各类市场主体自愿参与提供服务,活跃金融租赁资产的交易转让,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


规范机动车交易和登记管理。简化交易登记流程,便利金融租赁公司办理业务。完善船舶登记制度,促进船舶金融租赁业务健康发展。


六、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体系


河北银监局要全面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强化实物资产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合规体系建设,增强金融租赁行业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合规管理长效机制。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加强行业顶层制度建设。省金融办要加强对金融租赁机构的协调服务,完善业绩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督促金融租赁公司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内控机制,壮大资本实力,加快拓展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提高服务地方经济的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完善以风险为本、资本监管为核心,适合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七、优化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环境


加强金融租赁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协调、维权、自律、服务职能,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加强对金融租赁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升公众和企业认知度。强化信息披露,定期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数据。


积极引进和培育人才。制定和落实人才引进奖励政策,建立我省专业部门干部与金融租赁机构干部双向挂职交流机制。积极与高等学校等开展合作,制定金融租赁专业人才培养规划,鼓励相关院校增设金融租赁专业或开展相关专题培训,培育金融租赁专业化人才。


加大金融债权维护和执行效率。各级司法机关、抵押登记部门要为金融租赁公司债权处置开辟“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各方权益,提升金融租赁司法案件的执行效率和质量。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物登记制度,发挥租赁物的风险保障作用,维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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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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