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4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1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平台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经完成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整合的基础上,对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整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二)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等资源,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于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市、县(市、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四)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本着既有利于专家资源共享、又有利于不同领域专家资源发挥所长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整合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底前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将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监督统一规则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纠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予以指导。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制定我省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于2016年底前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强化平台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深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交易中心(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要加强执法工作协调,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已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要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发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自律公约,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领导和决策作用,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建立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摸底清理,于2015年底前提出本行政区域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确保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工作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达标验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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