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6〕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6〕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戏曲传承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15〕52号)精神,促进戏曲繁荣发展,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健全河北省戏曲艺术保护传承工作体系、学校教育与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传习相结合的人才培养体系,以机制保障激励戏曲工作者潜心戏曲事业,促进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可持续发展,大幅提升戏曲艺术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在全省形成有利于戏曲传承发展的良好环境,推动全社会重视和关心支持戏曲艺术传承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做好戏曲传承保护工作。
1.开展河北省地方戏曲剧种普查。配合国务院和文化部的普查工作,2016年至2017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地方戏曲剧种普查,开展针对全省重点剧种、戏曲剧种文化生态、失传及濒危剧等全方位剧种信息的调查研究,通过搜集、整理全省戏曲剧种相关数据,建立河北省地方戏曲剧种数据库和信息资源共享网络交流平台,推动我省地方戏曲剧种可持续发展。剧种普查所需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负担。
2.振兴地方戏曲艺术。加强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将我省地方戏曲保护与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为戏曲振兴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扶持和资助地方戏曲全方位传承、保护和发展。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扶持戏曲发展基金设立方式,适时设立河北省艺术发展基金,按照国家艺术基金管理办法,支持艺术创作生产,多渠道引导资金支持戏曲传承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地方戏曲发展专项资金,吸纳优秀戏曲人才进入地方戏曲传习或研究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地方戏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将戏曲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重点扶持对象,鼓励和支持濒危剧种进入研究类机构,实施抢救性记录和保存。积极对我省老少边穷地区的戏曲保护与传承予以支持。
3.传承保护京剧以及河北梆子、评剧等河北省地方戏曲剧种。支持我省京剧、河北梆子、评剧等剧种的保护与传承,做好京评梆戏曲名家代表剧目复排工作,实施戏曲像音像集萃计划。实施河北省优秀传统剧目剧本编纂和出版工程。实施河北省京评梆等剧种名家收徒传艺工程,传承、保护、恢复、汇编、录制京评梆优秀传统剧目和保留剧目,扶持新创剧目、整理改编传统剧目。
(二)加大戏曲剧本的管理与扶持力度。实施戏曲剧本孵化计划,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戏曲企业的优秀剧本创作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支持开展河北省“三个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创作,每年面向全社会征集新创一批、整理改编一批、买断移植一批优秀戏曲剧本,建立河北省优秀戏曲剧本共享资源库,无偿提供给我省戏曲表演团体使用。
(三)推动戏曲演出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根据群众实际需求,将地方戏曲演出纳入当地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目录。各级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到基层为群众演出,并把下基层演出场次列为地方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考核指标和奖励内容。争取每年每村(社区)免费观看1场戏曲演出,保证基层群众的文化权益,并将此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文化主管部门综合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在京津冀优秀剧目采购计划和中国评剧艺术节(唐山)等活动中,加大我省地方戏曲赴京津交流演出力度,扩大我省地方戏曲的影响力。
(四)改善戏曲排演条件。实施“一团一场”建设,每县(市、区)有一处综合性演出场所,市以上转企改制戏曲院团实现“一团一场”。把简易戏台建设纳入村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范围。在城镇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合理布局戏曲演出空间,充分保护利用和修复古戏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合理利用有条件的历史建筑、工业遗迹等,使其成为特色鲜明的戏曲演出聚集区。按照国家发布的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县级以上(含县级)群艺馆、文化馆建设,综合设置戏曲排练演出场所。符合条件的群艺馆、文化馆(站)应通过资源共享、项目合作等方式为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免费提供排练演出场所。在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中,增加戏曲类保护利用项目的比重。鼓励采取灵活的产权形式,或以政府购买演出场所的演出时段、提供场租补贴等形式,帮助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解决演出场所问题。
完善河北省文艺演出院线,鼓励全省各级文艺演出进入院线流通;鼓励戏曲艺术院团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艺演出院线建设,推动城乡演出场所连锁经营。
(五)促进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可持续发展。
1.加大对基层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支持力度。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下(含县级)转企改制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服装、乐器、灯光、音响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鼓励成立国有控股的舞台设备租赁公司,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戏曲表演团体提供设备服务。结合基层实际,在为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的基础上,为县级以下(含县级)划转为研究类或传承保护类机构且未配送过流动舞台车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配备流动舞台车,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适时更换。
各级政府应将在当地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戏曲院团列入文化建设的重点扶持对象。根据戏曲院团传承发展成绩,设立地方戏曲传承保护示范院团,予以重点支持;发展较好的戏曲院团,优先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2.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表演团体。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通过兴办实体、注资入股、资助项目、赞助活动、提供设施、建立专项基金等形式参与扶持我省地方戏曲的传承发展。加强对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或设备的监管审计,依法建立资金监管制度,营造有利于社会力量支持戏曲艺术表演团体的良好环境,发挥好政府引导和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
(六)加强戏曲人才培养。
1.加强戏曲专业人才培养。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新形势下加强我省戏曲教育工作的意见,对我省中等艺术职业教育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全面实行免学费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大中专戏曲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加强戏曲表演专业学生的就业指导,确保戏曲职业教育的“入口”和“出口”畅通。
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充分利用京津戏曲资源,建立交流机制,鼓励我省戏曲院校与京津戏曲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鼓励戏曲专业教师通过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专业能力和教学水平,整体提升我省戏曲艺术教育的层次。
鼓励我省戏曲表演类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参与戏曲职业教育教学,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双向进入”机制,在有条件的艺术教育机构设立技艺指导大师岗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大师工作室。建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与戏曲职业院校的双向交流机制,对未列入教育序列的戏曲剧种,鼓励采取“团带学员”或剧团与艺术教育机构联合办班等渠道培养人才,将戏曲教学与演出、戏曲从业人员的再深造紧密结合。
2.完善青年表演人才培养机制。支持戏曲表演团体、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采取多种形式培养人才,传授戏曲艺术精粹,丰富戏曲艺术人才培养的形式与手段。按照国家“名家传戏——戏曲名家收徒传艺”计划的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我省地方戏曲名家的传艺工作,建立我省特色地方戏曲的名家传承制度,在省、市、县三级戏曲院团中遴选名家,采取导师制及“一带二”“一带三”等灵活方式,传授各类戏曲技艺;省、市定期举办戏曲艺术高级研修班和短期培训班,职业院校要搞好民族文化传承示范专业点建设,培养戏曲各门类艺术技艺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戏曲院团以“团带学员”和“培训基地”等多种方式培养人才;支持各级戏曲表演艺术团体在职演职员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3.畅通引进戏曲专业人员渠道。对保留事业性质和划转为研究类、传承保护类机构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公开招聘戏曲专业技术人员时,可按照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和戏曲专业人员特点,注重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艺术成就,合理确立招聘方式,按照特人特招、特事特办的原则引进优秀专业人才。
4.扩大职称评审范围。制定符合我省戏曲艺术实际的职称评审标准,给予戏曲从业人员相应的业务水准评定。增加职称评聘比例。对国有戏曲院团在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上给予倾斜,创造留住人才的环境,更好地促进戏曲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将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和民营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评审范围。
5.切实保障我省戏曲从业人员社保权益。各类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可购买商业保险,切实维护戏曲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国有戏曲表演团体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营造有利于院团发展的良好环境。广泛吸收社会团体、社会资本,对戏曲从业人员转行提供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对戏曲武功伤残、戏曲职业病患等特殊人员进行救助。
(七)大力开展戏曲普及工作。结合我省学校教育实际,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戏曲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大力推动戏曲进校园,在我省已实施的“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活动中加大“戏曲进校园”活动比例。采取艺术演出、讲座演示、经典赏析及辅助教学等多种形式,向大中小学生推荐优秀戏曲剧目。鼓励各级学校建立学生戏曲社团和兴趣小组,鼓励大中小学与本地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合作开展校园戏曲普及活动,鼓励各级各类学校特聘校外戏曲专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担任学校兼职艺术教师。以票价减免等方式鼓励大中小学生走进剧场,学校应每年让学生欣赏到1场以上由艺术院团提供的优秀戏曲演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戏曲传承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对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各项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加强考核。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找准自身定位,认真监督各级戏曲艺术表演团体,使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用于戏曲艺术的振兴发展。加强对支持戏曲传承发展相关经费的管理,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行差别化的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关用地标准和建设标准,提出戏曲教学排练演出场所建设要求。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独立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支持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建设,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现有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改造可兼容一定规模的商业、服务、办公等其他用途,并按协议方式补充办理用地手续。严格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供后监管,需改变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市、区)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中单独建设戏曲教学排练演出设施用地应在用地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改变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后重新供应。原则上,县级以上国有院团均应建有一个排练演出场所。
(三)落实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参照中央财政做法,由省财政对各地国有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捐赠收入实行财政配比政策。落实转企改制戏曲艺术表演团体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暂免征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以及免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各项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全方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型戏曲艺术表演团体良性发展。
(四)加大戏曲艺术的宣传力度。在坚持戏曲艺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借助传统纸媒、现代传媒和高科技等多种手段和传媒形式,创新传播渠道和方式,搭建宣传推广展示平台,使传统戏曲展现新魅力。实施优秀经典戏曲剧目影视创作计划,鼓励开设、制作宣传推广戏曲作品、传播普及戏曲知识的栏目节目。鼓励电影发行放映机构为戏曲电影的发行放映提供便利。发挥互联网在戏曲传承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通过新媒体普及和宣传戏曲。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大戏曲宣传力度,及时推介戏曲优秀剧目,报道我省传承保护和发展戏曲的经验和做法,反映戏曲界树立新风、弘扬美德、服务人民的精神风貌。开展戏曲评论工作,加强戏曲宣传评论队伍建设,举办公益性讲座,扩大戏曲社会影响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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