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34:3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扩大公共产品有效投资,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坚持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自2016年起,所有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和新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要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老城区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更新、城中村改造等开展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


到2017年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均要规划不少于20平方公里区域进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迁安市完成21平方公里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达到国家试点城市建设要求;唐山湾生态城、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黄骅生态城、涿州生态示范基地和承德市北部新区生态城作为省级示范区,先行先试建设海绵城市取得成效;张家口市结合举办2022年冬奥会,在城市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积极推进。


到2020年底,设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面积完成海绵城市试点建设,试点区域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到75%以上,并实现连片示范效应。到2030年底,设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全省排水防涝能力得到快速提升,城市内涝积水得到基本解决,山、水、林、田、湖等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得到全面改善。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规划引领。创新规划理念与方法,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排水防涝、道路交通、城市水系、绿地系统等专业规划中。城市总体规划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目标,控制性详细规划要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确定的低影响开发控制目标和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确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建设的主要方式、规模和重点区域。明确城市蓝线、绿线,有效保护城市河湖水系和山体林地等自然生态空间。


(二)明确建设计划。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地形地貌、水资源分布、降雨特性及供排水设施现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建设区域和建设项目,落实主要控制指标和目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各市要在2016年5月底前将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加快雨污改造。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科学布局雨水调蓄设施,消除城市重点部位积水问题。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加快推进老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城区易涝点整治,做好雨水管网系统与周边海绵体的有机衔接。对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进行岸线净化,控制初期雨水污染。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四)推进水系整治。严格落实蓝线管理规定,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城市自然水体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等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对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措施要进行科学论证,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充分利用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城市自然水体净化初期雨水,在满足排水功能的前提下,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满足城市防洪排涝需要。


(五)改变排水方式。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变快速汇水外排为就地吸水缓排,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和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新建道路要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自行车道、人行道及其他非重型车辆通过路段,优先采用具备抗冻融能力和抗堵塞能力的透水性铺装材料。当渗透能力下降时,要采取冲洗、负压抽吸等方法进行清理。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


(六)改进绿地建设。城市绿地与广场要结合周边水系、道路、市政设施等,在消纳自身雨水径流的同时,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空间,提升区域内涝防治能力。各地可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等多种低影响开发技术,建设海绵型公园、绿地和广场。注重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景观的结合,在满足景观要求的同时,提高雨水渗透能力,增加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对雨水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七)建设海绵小区。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建设海绵建筑小区,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新建公共建筑和小区要同步建设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鼓励开展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对周边绿地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在小区非机动车道和地面停车场采用透水性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结合小区绿化和景观水体,建设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雨水湿地和蓄水池,将收集的雨水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做到雨时调蓄、旱时回用。


(八)加强建设管控。将建筑与小区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面积、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相一致。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各管控环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财政投资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标,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发生。强化合同管理,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运营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成立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加强规划、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园林绿化、水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制度和工程项目储备制度,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图集和技术导则,指导各地海绵城市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省水利厅要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水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加大投入力度。省财政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强试点城市中央奖励资金的使用监管,引导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各市、县政府要加大海绵城市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各地要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要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基金,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发展。


(三)强化督导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抓好试点城市建设,尽快形成一批可推广、可复制的示范项目,经验成熟后及时总结、有效推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定期组织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检查,对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等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省级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评价指标体系,有力推动海绵城市建设。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038.html

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