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9月3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实 施办 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解决当前我省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以“四个全面”战略要求为指导,深入实施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乡村教师素质能力工程,力争到2017年,使我省乡村学校优质教师补充渠道得到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乡村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二)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按照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确保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原则,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常住人口变化情况,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实施优惠倾斜政策,以乡村教师培养补充和骨干教师校长交流为重点,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三)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省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切实提高乡村教师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加强培养培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素质,提高乡村教育质量。
(四)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教师校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构建适应乡村教育发展、促进乡村教师成长的培养培训、补充和交流机制,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建立乡村教师长效补充机制。建立省级监督指导,市、县(市、区)组织招聘的乡村教师公开招聘补充机制。严格规范招聘标准条件、笔试面试内容、招聘程序和聘后教师管理,确保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等学校毕业生。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求,积极探索实施地方“特岗教师计划”,执行国家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建立健全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对到贫困地区乡村学校任教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予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创新教师培养体系。以“按需设岗、按岗培养、双向选择、定岗服务”为原则,改革师范院校教师培养模式,构建专业化的教师培养机构,推动高等学校教师教育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到2020年,省属高等师范院校全部建立教师教育学院,有条件的市属学院或师院也要建立教师教育学院。探索培养卓越中小学教师的途径,初步建成政府统筹培养需求、高等学校实施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参与实习的教师培养机制。实施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计划。强化各地政府培养小学教师主体责任,到2020年,设区市全部启动小学全科教师免费培养试点工作。
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讲学计划。每年选聘一定数量的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比照“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经费补助。
(二)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满足教育教学实际需求,以保证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寄宿制学校应合理配置专职生活教师。
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县(市、区)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要按照专任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及时确定每年乡村学校教师补充计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需要和素质教育全面实施。探索采用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农村教师队伍中的遗留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乡村幼儿园用人机制。
深化中小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资金通过合理渠道和方式妥善解决。
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时聘用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按照《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切实推进教师校长交流改革,到2017年全省全面推开实施。到2020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的统筹管理,在试点基础上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
(四)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34号)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发放乡镇工作补贴。
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仍按《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教财〔2014〕37号)执行,省定补助标准由省级财政负担。其他地区参照实施,补助标准可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对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贫困县给予适当奖补。各地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要制定具体补助发放实施方案,重点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部分地区已实行的补助政策要继续实施。
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确保我省乡村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县域内统一缴费和补助标准。要积极实施乡村教师帮扶计划。对因遭遇突发事故或突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乡村教师进行救助帮扶。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为学校捐助资金,用于教师帮扶。切实推进乡村教师定期体检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各地医疗机构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合作,积极制定适合乡村教师需求的体检方案,并加强对体检教师的跟踪指导。
切实推进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力争到2020年,再帮助1万名乡村教师解决周转宿舍问题。各级政府要将乡村学校教师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修建,并享受中央和省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同等条件下优先轮候、优先分配。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降低乡村中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提高乡村中小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试行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聘用倾斜政策,凡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专业资格相对应的岗位。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具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奖励力度,省政府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5年以上、为我省农村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职乡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给予奖励。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申报工作,每次奖励300人左右,每人奖励10000元。依托河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进一步健全基金管理制度,逐步扩大政府支持力度,并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国际组织捐资助学,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并适时提高奖励标准。
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省、县(市、区)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予以鼓励。各地举办的各类评优评先,要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
(七)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加强乡村教师思想政治修养,培养其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深入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特别是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明确和强化责任感,提升工作的科学性。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坚持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读书班等行之有效的学习方式,建设信息化学习平台,增强政治理论学习的吸引力感染力。努力探索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载体,确保政治理论学习的经常性、规范性、针对性、创新性。
加强师德教育。以提高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把师德教育渗透到教师职前培养、资格准入、日常管理和职后培训的全过程。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大力加强乡村教师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健全师德过程性考评和奖惩制度。实施50学时师德教育全员培训。
(八)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将乡村教师培训纳入教育法制建设范围,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将教师校长培训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保障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五年一周期360学时的全员免费培训。实施“河北省边远困难地区乡村学校校长素养提升工程”,对我省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中小学校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其他乡村学校校长培训,由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依法实行教师培训归口管理,统一由教育部门负责。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将教师参加培训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县(市、区)政府要重视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整合教师培训、教育科研、仪器装备等机构,形成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合力,发挥教师培训的整体效益,到2017年底,全省60%县(市、区)完成实质整合,到2020年全部完成。
提高乡村教师培训效益。大力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教师培训全覆盖。积极实施教师培训推荐课程与自选课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乡村教师省级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的培养,到2020年,选拔培养2500名省级乡村骨干教师和学科名师。大力加强名师工作室建设,到2020年,每个设区市建立15-20个省级名师工作室,定州、辛集市分别建立1-3个省级名师工作室,重点发挥其对乡村教师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各地建立市、县级名师工作室。积极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自2016年起,统筹“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财政经费集中支持乡村教师校长培训。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成立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乡村教师支持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地要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经费保障。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资金统筹力度,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集中力量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确保各项乡村教师支持政策落实到位。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加强经费监管,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重大意义。要把支持政策讲透彻,把工作要求讲具体,增进广大乡村教师和社会各界对我省实施办法的理解、认同和支持。要大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省教育厅要定期会同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结果并适时公布。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市、县、乡级政府要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乡村教师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要于2015年底前将本地的实施办法报送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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