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4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18号)要求,现将《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部门保留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123项。本通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省物价局、省编委办负责将《清单》在河北物价网、河北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省政府各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名称及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二、凡未纳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不得作为行政许可的受理条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今后确需新设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后评估制度,重点评估相关收费政策的合理性、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根据后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后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收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应依据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建立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制度,目录清单管理要与取消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动态调整,真正做到目录清单外无行政许可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政策调整,及时更新有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自身收费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及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等行为。
附件: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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