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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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2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的《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


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和规范我省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开放文化市场、激发社会活力,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转变财政投入支持公共文化服务方式,构建体现时代发展趋势、符合文化发展规律、适应我省发展实际、具有河北特色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保护培育涵养弘扬文化生态相融合,不断满足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2.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负责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


3.坚持培育多层次多元化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大力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文化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按照省、市、县、乡行政层级,实行分级采购、分级配送,逐步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4.坚持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立足于保障我省广大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每年为市、县、乡、村购买公共文化的类型和场次。建立“以需定供”的互动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文化需求有效对接,有针对性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最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精神文化和体育健身需求相符合的公共文化资源配置和供给机制,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更加广泛,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更加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大幅提高。


二、规范有序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是具有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工作职责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体育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是主题鲜明、思想健康、积极向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应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指导性目录。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制定面向全省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务需求状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制定本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机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规程进行。要不断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起涵盖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主要内容的规范化流程。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具体内容、特点和本地实际,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各种合同方式。加强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建立购买价格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六)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购买主体要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0〕138号)有关规定,将绩效评价的要求贯穿于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评价和问责的全过程,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文化服务的质量。要建立健全评审机制,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确定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制度,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监管,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购买主体要严格遵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所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跟踪监管服务全过程,检查验收服务成果。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八)资金来源。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并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凡适合以购买服务实现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逐步实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强督导协调。要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督导协调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负总责,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注重协调沟通,共同研究拟定指导性目录,确定购买计划,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承接,指导监督购买服务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严格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资金规范使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建立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用档案。对在购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承接主体不符合资质要求及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造成社会重大恶劣影响的,禁止再次参与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意义,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同时,要按照规定主动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政策和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河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河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


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七)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八)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文化“走出去”和“引进来”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五)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一)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十二)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运营服务和维修维护。


(五)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六)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七)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八)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九)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农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含书屋)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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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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