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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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5〕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自2014年7月以来国务院决定取消4批20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和后续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要求,对于已经停止许可认定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相关活动;对于暂停许可认定的职业资格,在国家有关部委出台新的评价办法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相关活动;对于由就业准入类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执业准入控制和注册管理,已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继续作为使用或聘任的依据,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各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开展相关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207项)及监管责任单位名单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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