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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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引导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农村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以构建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交易管理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和平台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注重服务。践行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引导、规范和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


坚持公开透明,公正规范。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行业组织和自律机制,确保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


坚持重点布局,协调发展。根据各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发育条件,统筹谋划、合理布局,重点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避免重复建设。


坚持县域为主,因地制宜。现阶段,以县域为主探索建立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搞好市场运行和监督。在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过程中,从实际出发,注重产权流转交易的统一规范、合理布局,不搞强迫命令。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围绕流转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核心环节,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探索组建综合流转交易平台和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目标任务。通过搭建流转交易品种齐全、组织架构清晰、管理制度规范、技术信息联动、交易风险可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农村资产资本化、农村资源市场化、农民增收多元化提供优质服务和制度保障。我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已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县开展试点,组建县级农村产权综合流转交易服务中心,为全省平台建设、运行和监管积累经验;第二步,扩大试点示范规模,不断总结试点的成功经验,形成较为成熟的组建方式、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2016年逐步向全省推广。


二、功能定位和组建方式


(一)性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包括各种类型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林权管理服务中心、林业产权交易所,以及各地探索建立的其他形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流转交易以服务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流转交易目的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具有显著的农业农村特色。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乡范围内,区域差异较大,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


(二)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也要发挥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村各类经营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快捷、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适应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三)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采取多方参与的形式组建,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同级政府审批后,由供销、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


(四)构成。县、乡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权等流转服务平台,是现阶段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应以县域为主,充分利用现有各类流转服务平台整合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综合平台,做好县域内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及相关服务。确有需要的,可以设立覆盖设区市地域范围的市场,承担更大范围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支持省供销社牵头建设省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县级平台与更高层级的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之间,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也可实行一体化运营,推动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五)形式。县级综合平台是涵盖现阶段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综合市场,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专门交易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之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统一规范交易环节、交易规则、平台建设标准、信息发布、交易鉴证、软件系统、档案管理。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建和运行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既要搞好交易所式的市场建设,也要有效利用电子交易网络平台。


三、运行机制和监管办法


(一)交易主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产权应无争议。现阶段的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生物资产、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三)交易标准。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及大宗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须进入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县域内未建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的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可就近或到上一级流转交易中心进行。


(四)服务内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都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等流转交易对象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积极探索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服务体系,引导法律、评估、担保、保险、公证等专业中介机构为我省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经纪、资产评估、融资担保、项目推介、交易公证等配套服务。结合金融支农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服务,拓宽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建立农业融资担保平台,降低运行风险。探索设立农村流转土地政策性保险,解决农户对企业经营的后顾之忧。


(五)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对市场运行、服务规范、中介行为、纠纷调处、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规范交易价格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市场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流转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由省委农工部牵头,协调省国土资源厅、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由省供销社、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涉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指导与协调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实际出发,制定适合本地需要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行要求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流转交易规则、工作流程等;成立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牵头,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供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扶持政策。各地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扎实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县级流转交易平台组建的非盈利性事业机构,县级财政保证其必要的运转经费。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


(三)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业务流程,提高广大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积极性,为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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