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发〔2015〕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发〔2015〕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进一步发挥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作为经济发展主力军、对外开放排头兵和深化改革试验田的作用,促进我省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围绕全省创新发展、绿色崛起,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推动经开区成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实施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和培育吸引外资新优势的排头兵、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提高经开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经开区要在发展理念、运行模式、管理方式等方面加快转型,努力实现由追求速度向追求速度和质量并重转变、由政府主导向政府推动市场主导转变、由同质化竞争向差异化特色化发展转变、由注重硬环境向软硬环境并重转变。(省商务厅,排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发展目标。到“十三五”末,全省经开区GDP达到20000亿元以上,经济总量比2014年翻一番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均实现翻番,外贸进出口总额、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保持高于全省平均增速,力争实现翻番;产业结构更加优化,研发能力大幅提升,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污染物处理率等指标达到较高水平;实现产业、生态、社会和谐。(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三)实施分类指导。国家级经开区要率先实现转型发展,大力提升开放水平,全面提高创新能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提高在全球价值链及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积极探索产城融合发展新模式。设立较早、发展较快的省级经开区,要以先进国家级经开区为标杆,努力做优做美环境,做大做强产业体系,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土地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水平。设立较晚、发展较慢的经开区要发挥后发优势,提高产业转移的承载能力和招商引资实效,加快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努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沿渤海、环京津和重要节点城市经开区为重点,大力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打造一批特色品牌园区,提高我省经开区的品牌影响力。(省商务厅)
(四)强化考核管理。修订完善《河北省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办法》,统筹考虑规模速度与质量效益,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及权重,把规划实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引导经开区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支持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符合条件的省级经开区申报国家级经开区。自2015年起,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环保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经开区,第一年予以通报、限期整改,第二年仍无改观的予以摘牌。(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
二、推进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一)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符合条件的经开区率先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经开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广试点经验。积极推进修订《河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进一步明确经开区管委会管理职能和管理权限。各市、县(市、区)政府作为当地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经开区管委会与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关系,针对经开区建设发展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依法授权或委托其行使同级政府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一步规范和优化经开区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在控制经开区机构编制总量的前提下,赋予经开区内设机构自主权。坚决整顿经开区人员超编问题,妥善安置超编人员,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具备条件的经开区可设立一级财政。按照能放即放的原则,进一步向经开区下放审批权限。在具备条件的经开区开展设立行政审批局试点。及时总结省确定的经开区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经验,逐步向全省推广。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模式。鼓励经开区与周边区域和经济功能区采取异地共建、飞地经济、委托管理等形式联动发展。(省商务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创新开发运营机制。各市、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对经开区建设发展的投入,各类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要向经开区倾斜。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开发公司运用发行企业债券、上市等现代金融工具筹集开发资金。鼓励探索经开区建设、招商、运营、管理和园区服务的市场化模式,积极推广“政府推动、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的经开区开发运营模式,鼓励和引导外资、民间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经开区的开发运营。鼓励经开区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经开区相互之间结成合作联盟,建立“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机制,以多种模式跨区域合作开发运营“区中园”。(省商务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三、提高经开区开放型经济水平
(一)做大做强一批实力园区。针对我省经开区实力较弱、品牌不亮的问题,按照扶优扶强的方针,经过努力,到“十三五”末,主营业务收入超500亿元的经开区达到40个,其中超1000亿元的经开区达到20个(名单附后),引导和支持这些经开区做大规模,提高效益,集群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对周边的辐射带动能力。支持实力型园区集聚发展、集约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争创基地型园区、创新型园区、生态型园区等品牌园区。国家级经开区要努力进入全国经开区第一方阵;省级经开区要积极争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全力提升一批特色品牌园区。针对经开区“百区一面”、产业雷同、同质化竞争的问题,按照差异化发展的理念,在区域特色产业较发达地区的经开区,择优支持50个特色品牌园区(名单附后),发挥比较优势,突出特色产业,实现错位发展。有针对性地谋划、筛选、对接、推进项目,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形成特色产业集聚和优化升级的良性循环,创建具有地域特点、产业特色、开放特征的品牌园区,不断向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经开区申报国家级各类产业基地、示范基地、特色园区,成为创新发展的先行区和样板区。(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精心培育一批国别(地区)产业园区。针对经开区开放度偏低、招商引资针对性不强的问题,深入实施对外开放战略,以开放促开发,以开发促开放,提高经开区对外合作水平。采取定向精准招商策略,在特定经开区营造适宜的小环境,吸引特定国别(地区)的特定产业扎堆聚集,培育优势产业集群,重点建设35个各具特点的国别(地区)产业园区(名单附后),构筑我省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新平台。经开区要适时调整利用外资重点区域,在巩固港澳台、东亚,拓展欧盟和北美的同时,积极配合实施“一路一带”战略,开展同东盟、南亚、中东、俄罗斯、中东欧的密切合作,共建一批国别(地区)产业园区。鼓励经开区面向先进省份特别是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招商引资,合作建设省(市、区)别园区。鼓励有实力的经开区和有条件的区内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鼓励经开区到中西部地区合作开发建设经开区或园区,开展跨区域、多层次的产业对接合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外办、省台办)
(四)积极推进一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合作园区。针对经开区利用京津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资源不足的问题,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打造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60个重点经开区平台(名单附后)。积极承接北京和天津市的功能疏解、产业转移,率先做好交通、生态和产业对接,吸引高端产业加速聚集。鼓励和支持京津冀开展经开区之间的合作,重点对接北京中关村、天津滨海新区,积极引进全国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到我省经开区合作共建园区,或开办分园、分校。采用市场化机制,吸引京津的战略投资者、大企业(集团)、知识产权持有者,到我省经开区领办园区或企业。支持经开区在承接产业转移的同时,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承接京津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高产化、高新化、高质化、高端化,提升园区层次和发展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五)建好用好一批海关特殊监管区。针对经开区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功能不足的问题,着眼于理顺机制、完善政策,建好用好现有出口加工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更好地发挥其在经开区建设和区域开放中的独特作用。利用特殊监管区保税政策,发展加工贸易,扩大外贸进出口;利用特殊监管区派生的各种需求,拉动商贸物流、金融保险、房地产、信息和商业服务等相关配套产业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对国际货物、技术、资金、人才吸引作用与技术、管理的外溢效应,承接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促进所在地企业技术进步与产业升级。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按程序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石家庄海关、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四、推动经开区转型升级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按照全省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和投资促进规划,抓住国际资本转移、南资北移、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机遇,引导产业和项目向经开区集中,推动企业集聚和产业集群。因地制宜抓好主导产业发展,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引进产业带动型、科技创新型、资源节约型、生态环保型项目。压减过剩产能、推进整合重组。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竞争能力。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重点项目合理有序地向沿渤海、环京津地区和重要空间节点的经开区转移,促进经开区产业空间布局的调整优化。(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增强科技创新能力。积极推进经开区从产业服务平台向创新发展平台延伸,鼓励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等在经开区内开展合作,建设协同创新平台,大力集聚和整合资金、人才、科技成果、科研机构、先进设备和高科技项目等各类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支持条件成熟的经开区依托优势产业,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设立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创业中心、孵化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研发联盟)。支持经开区不断优化创新环境,搭建产业技术服务、大型仪器共享服务、科技金融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经开区探索建设科技企业创业园、产业创新示范区、国际合作创新园。选择一批知识产权和经济基础好的经开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试点,为经开区转型升级提供知识产权支撑。(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教育厅、省商务厅)
(三)强化高端人才支撑。强化经开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努力把经开区打造成高层次人才聚集地。鼓励经开区及区内企业或研发机构建立“知识产权入股、联利共赢、风险共担”机制,面向海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重点产业的创业型领军人才。支持有条件的经开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贴息资金。支持经开区建设高层次人才平台,鼓励有条件的经开区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面向全国招收高素质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经开区加强与国外知名大学、专家组织和华侨华人社团、留学生组织的联系,搭建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平台;鼓励经开区建立环京津人才家园、人才创业园,打造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向经开区倾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侨联)
(四)创新投融资体制。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经开区设立园区支行、小微分行等特色金融机构。鼓励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经开区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及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等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加大对经开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支持经开区同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探索建立投保贷序时融资安排模式。支持经开区以BOT、PPP等多种投融资模式,利用社会资本开发建设园区。支持符合条件的经开区开发运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券产品筹集资金。鼓励经开区内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商务厅)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加强经开区政务信息化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全省经开区统计信息系统功能提升和应用拓展,建立经开区公共基础数据库、产业发展信息平台、门户网站群,为开发区招商引资、园区建设、产业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加强经开区信息基础建设,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支持经开区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云计算等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通信管理局)
五、推进经开区绿色集约发展
(一)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的投入,确保环境保护与经开区建设、产业发展同步推进。严格执行国家环保产业政策,认真做好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法开展经开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凡规划发生重大调整或修订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进行环境影响补充评价;规划实施已满5年的,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为绿色低碳项目环评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各级各类经开区的环保和生态标准,积极推行ISO14000环境系列标准认证工作。积极引进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小、资源循环利用的项目。引导传统制造业企业进行生态化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建设循环型企业。加强企业之间、产业之间的循环链建设,建设循环型园区,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加快淘汰污染企业和高耗能企业。加快生态园区建设,鼓励和支持经开区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等绿色园区,开展国际合作生态园建设。(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二)坚持科学规划引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先进规划理念,科学制定全省经开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做好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衔接。经开区总体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要与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形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严禁擅自调整规划。经开区要严格依据各项规划,坚持科学、高效、有序开发建设。项目选址须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乡)总体规划,限定在批准的经开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经开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法批准并实现全覆盖,重点地区可开展城市设计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省商务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开区须严格土地管理,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表率。推动重点项目向经开区集中,各市、县(市、区)新上的规模以上加工工业项目,原则上都要进入经开区。各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要优先支持经开区。对于超亿美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外资项目,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用地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要进一步细化经开区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占比、绿地率等用地标准的控制指标,提高用地准入门槛,加强用地结构控制,集中有限土地资源用于产业项目,集中建设配套设施,提高基础设施共享程度和利用效率,严控超标准建设道路、绿地,严控房地产开发。鼓励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引导企业减少占地规模,防止长期大量圈占土地。鼓励企业采用多层标准厂房、入地下沉式厂房等模式,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鼓励采取回购、二次开发、追加投资、转型改造、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盘活低效用地存量,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益。继续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建立健全经开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与奖惩制度,评价结果作为经开区扩区、调整区位、升级的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优化经开区营商环境
(一)提高招商引资实效。经开区要切实转变招商方式,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倡以产业规划为指导的专业化招商、产业链招商,充分利用外资的技术溢出和综合带动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区域率先发展。强化招商工作的针对性,加强各级招商项目库建设,谋划具有引领性、带动性的重大项目。按照“小、精、专、实”要求,采取专题招商、小团组招商、驻点招商、代理招商、以商招商、网络招商等多种形式,开展务实有效的常态化招商活动,与港台、中东欧等重点国家(地区)和京津等国内重点区域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始终保持外来投资项目在建一批、开工一批、签约一批、在谈一批、追踪一批的势头,积极促成好项目、大项目尽早落地。加强出国(境)招商引资团组管理,节俭务实开展招商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财税政策和土地政策,禁止侵占被拆迁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减免或返还土地出让金。(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外办、省台办)
(二)完善综合投资环境。经开区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以投资者满意为目标,努力营造绿化、美化、艺术化的物质环境,适度超前的基础设施环境,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与国际接轨的创业和生活环境,增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鼓励经开区依法依规开办各种要素市场,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简化程序,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由商务部门发布经开区投资环境建设指南,建立经开区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加大对经开区的宣传力度,提高我省经开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省商务厅、省政府新闻办)
(三)加强对经开区的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经开区工作的领导,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推进创新发展、绿色崛起的重要抓手。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参与的经开区重大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经开区规划、用地、融资、项目审批、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经开区建设发展的规划、指导、监管、服务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商务部门要健全经开区管理机构,履行好牵头管理职能,提高统筹协调能力和指导服务水平。(省商务厅)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对促进经开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河北省重点培育的实力型园区(40个)
2.河北省重点培育的特色品牌开发区(园区)(50个)
3.河北省重点培育的国别(地区)产业园区(35个)
4.河北省承接京津产业转移重点开发区(60个)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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