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3〕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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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3〕4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精神,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坚决遏制和有效避免各类煤矿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推进煤矿关闭重组


(一)明确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加快转变煤炭产业发展方式,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再关闭20处以上小煤矿,淘汰产能180万吨,所有煤矿单井(独立生产系统)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以上,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左右。


(二)进一步加大关闭力度。坚决依法关闭不再保留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井下有自燃区域经论证无法开采,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经停产整顿仍未实现正规开采或仍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或以上标准,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以及资源枯竭、无整改资金、经济技术不合理的小煤矿。


(三)进一步加快整合重组进度。整合主体企业要对所整合的煤矿进行分类,对条件较好、储量丰富的煤矿先行启动一批整合技改矿井,实施脱胎换骨的升级改造。各相关部门要研究相关政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各种证照的办理,推进整合重组矿井的技改和恢复生产。


(四)进一步加大煤矿整合重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小煤矿退出,凡经整合主体企业与被重组煤矿协商一致,积极申报关闭矿井的,按省政府奖励补偿政策予以落实。相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新的信贷、财政优惠政策,继续鼓励优势煤矿企业整合重组小煤矿,加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与治理安全投入。


二、严格煤矿安全准入


(一)严格煤矿新建项目核准和生产能力核定。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能限制政策,对地质条件复杂、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矿区,易自然发火、受水威胁严重地区,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做到安全开采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核准。


(二)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准入。建立完善煤炭生产技术与装备、井下合理生产布局以及能力核定等方面的政策、规范和标准,严格控制矿井生产水平和工作面个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时完成相关设备更新、安全设施和生产工艺改造。


(三)严格煤矿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准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新设、变更须征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从事煤炭生产的企业必须有相关专业和实践经历的管理团队。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必须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且严禁在其他煤矿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各整合主体企业要将整合重组的煤矿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小煤矿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四)严格煤矿建设工程管理。煤矿建设工程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包代管。严禁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煤矿建设、技改或整合改造工程施工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须按规定带班下井。


三、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


(一)健全完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和标准,每年对评估结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兼并重组,直至依法关闭。


(二)严格瓦斯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按照规定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把突出危险煤层转变为无突出危险煤层后再安排采掘作业,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高瓦斯矿井要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将高瓦斯煤层转变为瓦斯煤层后再进行开采。


(三)严防瓦斯超限作业。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出现瓦斯超限现象,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在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防瓦斯超限造成事故。


(四)加强瓦斯督导管理。省瓦斯督导组要以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按照“四查四监督”的要求,认真督导煤矿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瓦斯治理措施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情况。


四、全面普查煤矿隐蔽致灾因素


(一)加强煤炭地质勘查管理。勘查程度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矿区范围。煤矿企业未查明开采地段和开采范围内主采煤层顶底板岩石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隐蔽致灾因素,未查清老窑、小煤矿分布或其开采情况及采空范围不明的,须进行补充勘查。否则,一律不得继续进行生产和建设。


(二)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机制。认真研究制定普查方案,补充完善全省煤田瓦斯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组织落实预防性保障措施。各煤矿企业要对本企业井田范围内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普查,对每个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警戒线和禁采线,并在矿图上详细标注。健全专业队伍,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制定预防性保障措施,有效避免灾害发生。整合重组煤矿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以及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并按规定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或备案。


(三)认真做好水害预测预防。采取物探、钻探等措施,全面掌握本矿及周边区域的水文地质情况,在矿井水文地质图上明确标注,并定期做好预测预报工作。要综合运用防、堵、疏、排、截五项防治水措施,切实把受水害威胁区域转变为不受水害威胁区域后再进行采掘。


五、大力推进现代矿山建设


(一)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建设。鼓励小型煤矿进行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对因实施机械化改造提高的生产能力,按生产能力核定办法通过能力核定予以确认。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整合改造设计须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优先采用机械化作业。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二)大力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动态达标和岗位达标,随时申报、分级验收,实现考核的动态化和达标的常态化。加大对安全基础薄弱、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达标煤矿的处罚力度,促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上水平。


(三)积极推进煤矿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所有矿井特别是国有重点煤矿要积极推广无人开采和重点部位24小时数字监控技术。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随机抽查煤矿安全监控运行情况。市、县政府要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为煤矿特别是小煤矿提供安全技术服务。


(四)积极推进绿色生态矿山建设。积极推行建(构)筑物下煤矸石、高水材料等充填开采方式;推广煤矸石发电、制砖等技术;鼓励企业建立低浓度瓦斯发电厂,实施保水开采;提高瓦斯抽采利用和环保水平,加大地热资源利用,建成一批绿色生态矿山。


六、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


(一)严格落实煤矿矿长责任制度。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承诺,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严格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达不到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


(二)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所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厉打击无证上岗、持假证上岗。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为目的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三)规范煤矿培训考核。进一步理顺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职能,完善安全培训制度,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制定考核办法,健全教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实施教考分离,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四)保护煤矿工人权益。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两堂一舍”。


(五)提高煤矿工人素质。推进煤矿用工制度改革,逐步变“招工”为“招生”。2015年,煤矿新招工人达到技校(相当于技校)毕业以上水平的比例不得低于50%,以后逐年递增10%,所有新招工人须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对现有老员工,有组织地进行继续教育。将劳务派遣人员培训纳入本企业培训范围,与企业员工同时培训、同时考核、同时发证。


七、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


(一)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省属煤矿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兼并重组煤矿、省属煤矿主体企业全资收购或划转的煤矿按照省属煤矿进行安全监管。对其他兼并重组煤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市、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安全监管,中央企业煤矿须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级直接监管和单独保留的煤矿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职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发现违规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发现停产整顿期间仍然组织生产的,依法提请当地政府关闭。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生产能力核定及自然灾害的论证;严格审查煤矿设计,严格煤矿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的准入;严格对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能力的管理,切实加强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强化从业人员队伍建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对停产整顿煤矿要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国家规划矿区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关闭资源枯竭矿井的意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停产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组织及时修订煤矿设计相应标准规范,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投资主管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的安全核准,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加快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特大和大型煤矿企业集团要组建矿山救护大队;煤矿企业相对集中的产煤县(市、区)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救护中队;年生产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矿井、年生产能力60万吨(含)以上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组建矿山救护队;相邻或距离较近的煤矿,可联合组建煤矿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井,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外,还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为限。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矿山救护队伍建设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其运行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支持。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严格追究责任,确保各项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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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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