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3〕3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3〕3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一)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补贴。结合国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资金奖励政策、扩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煤矿安全改造、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支持范围的有关要求,积极谋划、筛选符合要求的各类项目,争取国家更多资金补助。(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大省级财政支持力度。按照国家要求,省级财政积极筹措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示范矿井项目配套资金,提高配套资金到位比例。研究设立瓦斯治理和利用奖励资金,制定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防治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三)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政策。煤炭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矿瓦斯灾害治理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不低于30元/吨。其他井工煤矿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低于15元/吨。不得因企业效益不佳少提取或不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本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一)及时落实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跟进国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全面落实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政策;抓住国家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契机,及时制定落实国家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贯彻措施。(省国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落实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贯彻落实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对国家财政给予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专项补贴资金,符合条件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
(一)实施煤层气市场定价机制。进一步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市场定价机制,对进入城市公共管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销售价格按不低于同等热值天然气价格确定。(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鼓励煤层气发电上网。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销售的,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项目执行项目备案制度,有关部门进一步简化环评、用地、电网接入和发电许可等手续,为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及上网营造宽松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冀北电力公司等部门负责)
(三)落实煤层气发电价格政策。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造价及运营成本变化情况,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未提高前仍按照国家现行电价政策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电价。电网企业因此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统筹解决。(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
(一)加大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开发主体的积极性,加大省勘探资金投入力度,通过不断加强勘探、资源评价等工作,进一步摸清我省煤层气资源的地质储量,掌握资源赋存状况、规律等地质特征。对煤炭规划5年内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需要;对煤炭开发5年后开始建井开采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方针。(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二)严格执行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制度。坚持先抽后采、防治与利用并举的方针,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要求,力争瓦斯抽采利用率达到50%以上;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须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按规定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实施。煤矿瓦斯抽采要坚持“应抽必抽、抽采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瓦斯抽采系统要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善、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要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未实现抽掘采平衡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其最高产量限定在核定生产能力的80%以内。(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三)扩大瓦斯抽采利用工程范围。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资源化利用意识,加大煤矿采空区、不可采煤层、矿井乏风等瓦斯抽采利用力度,减少废气排放,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作为保护层开采的不可采煤层,实行资源税减免政策,开采增加的配套工程纳入国家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负责)
(四)实行用地指标优先政策。优先安排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建设临时性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五、推进科技创新
(一)积极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开滦、冀中能源集团等煤炭生产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成立专业化瓦斯防治技术服务机构,发挥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实验室作用,积极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有关科研项目攻关,增强自主研发和集成创新能力;省重点科技研究经费每年筛选1至2项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方面研究课题,给予资金支持。(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河北煤矿安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加强科技成果应用和抽采技术创新。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申报国家能源自主创新资金支持,加大省战略新兴产业资金扶持力度,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普及应用。引进煤层气开发利用优势企业参与我省平原深部煤田煤层气勘探开发,支持深部煤层气抽采技术创新,培育发展地面煤层气抽采和利用产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三)广泛吸收技术人才。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煤炭企业要加强与高等院校合作,采取培养、引进、聘请服务等方式,扩大并加快瓦斯防治和利用专业人才储备及队伍建设。(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指导。省煤矿安全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协调指导,邯郸、邢台、唐山、张家口、承德市及主要产煤市、县,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并明确承担具体任务的部门,落实人员和经费。
(二)强化企业责任。煤炭企业和煤矿须设置专门的瓦斯防治机构,明确专职负责人,配齐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保障资金和物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保与各级瓦斯防治管理机构联系畅通。
(三)严格目标考核。各级政府每年与所属煤炭企业签订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责任书,定期考核通报,将瓦斯防治和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煤炭企业业绩考核体系。各市煤矿瓦斯防治协调领导机构,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对在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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