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3〕1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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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3〕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排水防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市应对内涝灾害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23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适应城市发展和环境变化需求的城市排水防涝体系为目标,以强化城市排涝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努力营造人水和谐的城市人居环境,有效防范城市内涝,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与人员伤亡,切实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强化实施。践行低冲击开发理念,合理布局排水防涝设施,严格落实规划确定的建设目标和工作任务。坚持蓄排并重,统筹兼顾。根据区域自然条件设置雨水调蓄设施,适度超前建设雨水管网,统筹考虑蓄排结合的雨水防御措施,确保排水出路畅通。坚持完善机制,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等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维护、运行和应急的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坚持严密防范,确保安全。建立和完善预警及时、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的排水防涝处置体系,切实保障设施高效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目标任务。2013年汛期前,各地认真排查隐患点,采取临时应急措施解决影响较大的积水内涝问题。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用5年时间完成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建设一批雨水调蓄设施,基本消除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积水区域,在遭遇每小时40毫米以下降雨时,能在降雨结束后2小时内排除积水。用10年左右的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


二、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


(一)全面开展设施普查。各地要尽快对现有排水设施、受纳水体等情况进行普查,全面评估城市排水排涝现状能力。详细调查城市地表径流情况,排查严重积水及易发内涝地段,分析查找原因,建立信息档案。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对现有暴雨强度公式进行评价,科学评估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风险。


(二)合理确定控制标准。各地要研究建设用地地表径流控制指标,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原设计暴雨强度公式不能适应新降雨特征的城市,要抓紧修订暴雨强度公式,于2013年底前经本级政府批准发布。提高雨水管网建设标准,设区市宜采用国家标准上限;县级市、县城一般地区采用1至3年,重要地区采用3至5年,新区建设宜采用上限标准。人口密集、灾害易发城市可根据实际适当超前提高建设标准。


(三)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统筹考虑气象灾害频发的风险,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通盘考虑老城区、新建区的排水防涝,提出不同规划要求,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城市总体规划为基础,紧密衔接城市防洪、水系、道路、绿地景观等相关规划,科学确定城市排水、滞渗调蓄、雨洪行泄等防涝设施的布局、标准、数量、规模和建设任务。专项规划由本级政府依法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编制城市防洪等相关规划的,要加快编制步伐。


三、加快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


(一)强化专项规划实施。各地要按照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将规划任务分解落实到工程项目,制定实施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旧城区和影响大的易涝区段排水设施建设,加快项目前期步伐,提高项目各环节审批效率,强化实施监管。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建设与改造,要与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与城市地下管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道路桥梁、城市水系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


(二)提高城市排涝调蓄能力。要按照对城市生态环境影响最低的开发建设理念,严格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控制开发强度和地表径流,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推行下凹式绿地建设改造,新建绿地全部实行下凹式设计,对有条件的既有绿地进行下凹式改造,到2017年,下凹式绿地占城市绿地总面积不低于20%。在城市道路、停车场、广场推广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城市新建道路的人行便道采用可下渗结构,既有道路人行便道随道路改造进行透水性改造,到2017年,透水性便道长度不低于城市道路总长的20%。探索和推广雨水收集利用系统,在新建小区(占地面积在 2万平方米 以上)配建雨水利用设施,在大型单体建筑物(建筑面积在 2万平方米 以上)推行屋顶绿化等雨水利用措施。城市新区建设的硬化地面中,可渗透地面面积不低于40%。


(三)加大雨污分流改造力度。加大合流制管网更新改造力度,新建区域依据《河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水利用“十二五”规划》,按照雨污分流制进行建设;老城区随旧城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制,因道路宽度等限制确实无法改造的,要采用截流式合流制,并适当加大截流倍数。现有的合流制管网改造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网设施,在新建污水管网的同时,将原有合流制管网作为雨水管网。保留作为雨水管网的合流管道要进行排水能力校核。


(四)加快消除重点积水部位。加大对社会影响大、反响强烈的城市重点积水部位改造力度。对低洼易涝地段或区域,要根据地下水位高低、工程量大小、设置调蓄水面的用地条件、建设泵站的投资及运行维护费用等多种因素,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科学合理的排水方案。新建的下沉式立交桥要着力解决好排水各环节,实现“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现有的下沉式立交桥要结合内涝积水情况进行改造,统筹考虑提高泵站排水能力和设置雨水调蓄池等改造措施。


四、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管理


(一)加强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实施严格的排水许可制度,根据城市排水防涝专项规划控制要求,避免雨污管网混接。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规范开展排水排涝设施维护工作。城市排水排涝设施维护单位要配置与排涝设施数量相匹配的管道检查疏通机械,确保设施养护质量和工作效率。每年汛期前,各地要对排涝设施进行疏浚、保养,确保设施发挥应有功能。


(二)完善排涝工作应急机制。落实《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建立城市暴雨预警及防涝联动机制。2013年汛期前,建立健全排涝调度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应急措施和处置程序,建立与预警等级联动的人员疏散、交通组织等预案制度。加强城市排涝应急抢险队伍建设,配备临时机泵、移动泵车、柴油发电机等应急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抢险装备水平,到2017年,设区市应急排水能力不低于 2立方米 /秒,县级市、县城达到05 -1 立方米 /秒。所有排涝泵站配备双回路供电系统,切实保障应急抢险需要。抓好城市排涝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和各有关部门协作能力,做到应急抢险反应灵敏、行动迅速、措施有力。


(三)建设排涝系统信息化平台。各地要结合自身条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对排水管网、排水排涝泵站、河湖水系等实施电子监控改造,建设城市排涝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对接,通过信息、数据、视频共享,对主要道路积水情况全面监测。采取数字化信息管理,实现雨情分析、预测预警、远程监控、风险评估等综合功能,提升城市排涝决策和应对水平。


五、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落实到位


(一)强化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城市排涝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纳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体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加强各级城市防汛排涝组织指挥机构建设,明确指挥机构和城市排水、公安、园林绿化、市容环卫、交通运输、气象、水务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完善技术标准。强化雨水的蓄滞和利用措施,尽快完善城市排水防涝有关技术标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制定《河北省城市雨水利用工程技术标准》、《河北省园林绿地雨水利用技术规程》、《河北省住宅小区雨水收集利用技术规程》等有关标准规程,指导和规范各地雨水利用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年度重点资金安排范围,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多渠道筹措建设改造资金,发展改革、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要结合城市排水防涝需求和相关资金渠道,对有关建设项目予以支持。要按照省养护维修定额标准足额拨付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四)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城市排水排涝奖惩激励措施,将城市排水排涝设施能力和水平的指标,纳入省级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城市等评选创建体系,促进各地排水防涝能力的提升。


(五)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宣传,增强全社会暴雨内涝防范意识和自救意识,引导和促使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发布的预警等级采取相应措施,自觉遵从统一的指挥调度。及时公开政府采取的内涝防治措施、政策规定和应急预案,动员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广泛参与防涝减灾建设和管理工作。





2013 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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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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