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1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2〕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
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
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冀政〔2011〕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4号)精神,现制定本工作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1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最高起征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
2对小微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定期减免或免税。小微企业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到2015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收入按3%征收营业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自
3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由县(市、区)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当地财政留成部分的20%给予支持;对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纳税后提出申请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额度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
(二)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1扩大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每年省财政安排1亿元,各设区市不少于2000万元,各县(市、区)不少于500万元,并逐年增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2进一步整合现有小微企业发展和管理专项资金,调整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无偿补贴、贷款贴息和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各设区市政府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弥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形成的一定风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提高小型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积极性。(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1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或3%至5%的技术加分。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1自
2自
3工商、房管、公安、评估机构要降低小微企业股权出质登记、资产抵押登记以及资产评估费用,压缩办理抵押、评估、担保手续时限,原则上在3日内完成。(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
4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机构,对不作为、乱作为或刁难民营企业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牵头单位:省监察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一)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1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加信贷投放力度,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确保对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要安排专项再贴现资金,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的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专项安排支农再贷款资金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十二五”期间,力争全省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
2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发放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在考核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计算范围。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原定基础上提高1至3个百分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对支农再贷款资金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4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
(二)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1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强监管,规范运作,使之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鼓励支持省内外银行到我省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支持银行开设专营小微企业的分支机构。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业务。小型微型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且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所有企业授信余额30%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允许其批量筹建多家同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3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动产、权利和现金流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金融机构要探索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模式、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对新型融资方式、服务手段、信贷产品及抵(质)押方式的研发和推广。(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4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三)拓宽融资渠道。
1积极培育上市资源,支持规模较大、技术领先、发展前景好的小微企业在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进一步做大做强。紧紧抓住国家扩大“新三板”试点范围的有利时机,推动石家庄、保定、唐山、燕郊、承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试点资格。对拟上市企业申报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奖励100至150万元。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产生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或缓缴。(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河北证监局,各设区市政府)
2推进小微企业债券融资,金融、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系统内筛选有债券融资意向、接近发债条件的优势企业作为债券融资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积极搭建企业与中介机构对接平台,发挥承销团、财务顾问、审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债券融资中介机构的作用,积极推动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中期票据、集合信托计划、集合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由省、市级财政在债券、票据、信托计划、融资券存续期内,视财力情况给予1%的财政贴息。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直接融资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推进小微企业股权融资,加快建设河北省股权交易市场,充分利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其分市场的小额、多次、快速、低成本融资优势,组织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挂牌融资。全面落实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金融办,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各设区市政府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均要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引导社会资金设立更多创业投资基金;落实和完善既有扶持和奖励政策,鼓励发展其他类型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设立和引进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小微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及增值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
5促进企业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开拓动产质押融资业务。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牵头单位: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6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积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按比例分摊贷款本金的损失风险。保险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搭建小微企业增信平台。创新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小微外贸企业的资信调查、承保理赔和便利融资服务。(牵头单位:河北保监局,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7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河北证监局、河北保监局)
(四)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1加大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税局)
2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3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以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主体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2015年资本金达到10亿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5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整合信贷、环境保护、工商、纳税、用电量、法律等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企业综合征信系统。拓展信用评级市场,引进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开展企业信用评级业务,量化中小企业信用。每年评选1000家省级诚信守法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1万元奖励,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法院,各设区市政府)
(五)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1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河北银监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监察厅)
2构建民间借贷监管协调机制,建立民间借贷统计指数。按照国家对大中小企业新的划型标准,统一小微企业各项指标口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汇集与发布、借贷合约公证和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登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牵头单位: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监局,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工商局)
3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三、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一)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1扩大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地税局)
(二)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1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等项目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依据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对其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设区市政府)
2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
3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推动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作,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面向产业链的协作服务平台,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深化应用示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4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1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2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四)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1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厅、省文化厅、省林业厅)
2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
(五)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尽快制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厅)
(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决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政府)
四、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一)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
1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加强产需衔接,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会展发生的摊位费、公共布展费等给予资助。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企业实际缴纳出口信用保险费的40%给予扶持,对保单融资给予3%贴息,对单个企业给予最高可达5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符合出口退税申报条件,且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出口退(免)税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及时足额退还企业税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贸促会)
2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二)改善通关服务。
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
进一步落实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
(四)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牵头单位:石家庄海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一)支持管理创新。
1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2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3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由省政府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含服务名牌)、河北省著名商标、河北中小企业名牌产品的,由所在地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牵头单位:省质监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
(三)加强人力资源开发。
1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料。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深入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和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提高工程,到2015年,全省建成100个省级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全员轮训。每年选送100名民营企业家到高等院校进行系统进修培训,对1000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对10000名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专题培训。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四)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
1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2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地税局)
六、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一)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
1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各设区市优先安排县(市、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建设用地,原则上每县(市、区)每年不少于50亩。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牵头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3对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4解决民营企业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为租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10年以上的民营企业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
1建立和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培育一批规模大、关联度高、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大力实施产业集群示范工程,省级示范产业集群享受已出台的工业聚集区财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2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设区市政府)
4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推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地税局)
七、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一)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
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
1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每年对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2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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