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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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12〕1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 年8月2日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为加快实施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结合省情水情,坚持可操作、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的原则,以制度建设为抓手,着力建立覆盖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建立水资源监控体系和水资源管理考核评估体系,切实增强“三条红线”刚性化、水资源管理精细化、考核问责权威化,积极稳妥地在全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主要目标。


根据水利部分配我省的指标,依据《河北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确定我省2015年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目标。全省用水总量控制在21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在139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与现状相比降低27%(以2000年不变价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7;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6%。到2015年前,建立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制度,明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加快“四网一平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监控能力;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制,落实考核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合理配置格局基本形成,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高,水环境质量和重点地区水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经济社会发展用水保障能力大幅度提升。


二、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


1用水总量控制。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要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利用2年时间制定和完善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新增取水许可审批要符合我省《用水定额》标准,在当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内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满足节水要求且须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


2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把水资源论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逐步建立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促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建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和业主单位、论证单位、审查专家及审批机关责任追究制度。


3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后,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要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


4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重新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严格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实行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和地下水水位双控制,建立地下水位预警机制。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增自备水源和自备水源用户,在城市公共供水可到达的地区,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开采量。制定实施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南水北调工程建成通水后,受水区各市(含县城)自备井全部关闭,逐步削减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超采量。


5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使用水资源费的,依法严肃查处。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全面落实发电、工矿、基建施工、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


6积极推进非常规水利用。开发利用微咸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洪资源等非常规水,并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在中东部平原地区积极推广地下水咸淡混合灌溉;加大再生水利用力度,其中城市生态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到2013年,设区市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新建建筑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宾馆、公共设施、小区等建设工程要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扩大沿海地区海水直接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对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的,不计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7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和调度。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制定全省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和应急调度预案,统筹生产、生活和生态供水调度,保障供水安全、粮食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1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加快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突出抓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现代农业项目县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水企业的定额管理,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技术,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建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限制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设。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生活社区推广普及节水型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推动城市生活小区非常规水利用示范工程建设。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


2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将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量审批、用水计划下达、节水水平评价等工作环节中,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根据我省《用水定额》,核定各行业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定期检查用水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管理临时取用水或改变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3健全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节水评估并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违反“三同时”制度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理。已建成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须逐步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4强力推进水平衡测试。改建、扩建工程申请用水指标,超计划用水,产品结构、生产工艺以及水处理水循环设施发生变化或管网存在隐患,用水户要开展水平衡测试。特大型、大型企业和日取水量高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日取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的用水户每5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提出开展水平衡测试单位名单,并严格按计划开展工作。对按计划完成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优先安排节水改造项目。水平衡测试成果报告实行分级管理,严格管理水平衡测试单位。


5积极推广使用节水产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省水利、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节水产品认证制度,逐步淘汰落后、高耗水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1水功能区纳污总量控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和水功能区达标要求,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


2强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管理。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强化入河排污口登记、论证、审批及监督检查,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满足水功能区达标率以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要进行科学论证,对现状排污量超出纳污能力的实行区域限批,禁止新增入河排污口。


3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落实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相关规划。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及安全评估制度,核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及其检查评估工作。到2015年,实现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5%的目标,其中重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加强执法检查,防治水体污染,强化水量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科学调度,保障供水安全。加快备用水源地建设,建立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全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


4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


三、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


(一)地表水监测站网。目前重要河流的省界断面建有国家站点25处,需增加出境和平原入境断面9处,建设36处市界断面水量控制站。到2012年,全省主要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50%;到2015年,市界断面监测率达到100%。


(二)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我省现有地下水基本监测站909处(其中水位监测站803处,开采量监测站106处),结合国家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建设和我省平原区地下水动态变化实际,实施全省地下水位动态监测,重点对平原地下水超采区进行监测。到2015年,建成地下水基本监测站2045处(新建井934眼,改建井1111眼),其中列入国家的989处。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机制,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科学设立红、黄、蓝3条地下水位(埋深)警戒线。达到或超过预警线时,及时发布相应预警级别信息,并限制或停止开采地下水。


(三)水质监测站网。在已有水功能区监测站点基础上,建立与完善水质监测网络,实现对全省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跨市界河流断面、重要水源地的监测。纳入考核的水功能区现有水质监测站点52处,需增加水质站点72处。增加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站31处。对汇入水功能区的108个入河排污口进行布点监测,其中25个年排污量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行自动水质监测。


(四)重点取用水户监控网。力争3年内对全省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非农取水户实现实时在线计量监控,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取水户采用IC卡计量监控。对大中型水库供水和大中型灌区取水实行水量监控,其中大中型灌区渠首监测点60处,中型水库站38处,平原大型闸坝9处。对开采地下水的农业用水户的监测采取水量监测与耗电量法(耗油量法或出水量法)结合的计量方式。2012年,全省非农业取水计量率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农业取水自动监测计量率达到40%,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80%;到2015年,全省大中型灌区取水口取水计量率达到100%,斗口取水计量率达到50%。


(五)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在目前已有的省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水利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省水文局和各设区市、县(市、区)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力争3年内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全省的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及处理系统。


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步骤


(一)实施推进阶段(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2012年8月,各设区市将2015年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指标分解到县(市、区)。12月,全省完成核定并公布地下水超采区,明确禁采和限采范围;提出区域地下水开采总量与地下水位双控制目标;建立取水许可证管理登记数据库;完成南水北调受水区地下水压采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工作。2013年4月,编制《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办法》。2014年12月底,依托现有国家地表水水质、水量、地下水动态等站网,完成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监控设施建设,建成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二)评估考核阶段(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2014年,全省全面建立监测和评估考核体系,对各设区市2013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试考核。2015年,进一步完善控制指标、实时监测和考核评估“三个体系”,对各设区市2014年监测评估指标和重点用水监控单位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监督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组织领导,科学分解本行政区域考核指标,制定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强化责任,各尽其职,密切协作,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前期工作和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重点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水生态和水环境治理与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


(三)理顺机制。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加强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强化对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评估考核逐步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开展水权制度建设试点与推广,加强用水者协会组织建设。


(四)广泛动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弘扬“节约水、爱惜水、保护水”的社会风尚,提高全社会的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公开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相关政策、监督方式和考核制度,强化舆论监督,严肃处理浪费水、污染水以及乱采地下水等违法行为。


(五)严格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市、县限期整改并实行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区域限批政策。



附件:1各设区市2015年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表


2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任务分解表



附表1



各设区市2015年各项控制指标分解表


设区市用水总量指标(亿立方米) 用水效率指标用水总量其中地下水万元工业


增加值用水量


下降率(%)农田灌溉


水利用系数水功能区


达标率


(%)邯郸20831254241063080邢台19791291317062640石家庄3374228391069080保定320424872590643667沧州1753901100071025衡水177313072560720333廊坊1136672187071050唐山301717703000670625秦皇岛9895593280610100张家口12367783170660100承德11555973330690789合计2170139027006756上述用水总量指标为正常年份指标,各年度考核指标应根据各年降水量的丰枯情况进行增减,一般当年降水量在多年平均降水量的875%至1125%以内,视为正常年份,总量指标不能突破控制指标。年降水量超过这个范围,视各地的具体情况,对总量指标作相应的增减。



附表2


河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任务分解表


序号任务名称具体内容任务分工牵头部门配合部门一、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123(一)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1利用2年时间制定完善河流、湖库、引江、引黄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2制定促进产业良性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政策,鼓励和支持节水高效项目,逐步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3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的建设项目,节水高效项目通过区域内部调整、上大压小、扶优汰劣、水量置换等方式解决用水问题;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优先保障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益的产业发展,严格限制高耗水、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456(二)强化水资源论证1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工业聚集区和工业园区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2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未提交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3强化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鼓励公众参与,实行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制度。省水利厅78910(三)严格实施取水许可1建设项目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措施的,方可发放取水许可证。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2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细化计划用水管理措施,保护取用水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取水和改变用水计划。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4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全面评估其产品、规模、技术、工艺和实际取用水变化情况,合理核定取用水量。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11121314(四)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1全面落实《河北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依法按时足额征收水资源费,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省水利厅2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征收、缴纳或挪用水资源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省水利厅3每年对各地水资源费征缴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结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问责内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4逐步开展农业用水超限额征收水资源费工作,全面落实发电企业、工矿、基建施工企业、公共供水企业和服务业的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15161718(五)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1重新核定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划定禁采和限采区。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2从严控制严重超采区取水,除生活用水外,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机井。省水利厅3加快地下水动态监测站网工程建设,加强地下水动态管理。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4做好全省特别是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自备井关停和地下水压采工作,开展地下水保护行动,逐步缓解地下水超采状况。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920(六)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1抓紧引黄工程和南水北调骨干及配套工程建设,增加外流域调水。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加快重大水源工程建设,强化供水基础设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水资源配置新格局。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21222324(七)积极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1把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管理,制定优惠政策,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省水利厅2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加快平原河网沟通工程建设,大力发展以山丘区、城区为主的集雨工程建设;加大微咸水利用力度,增加抗旱水源。省水利厅3加快重化工产业向沿海聚集,扩大海水淡化或直用规模。省发展改革委4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到2013年,设区市城市再生水回用率达到30%。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水利厅2526(八)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1对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调入水、常规水与非常规水实行统一调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 省水利厅2依法制定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水量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要严格执行。 省水利厅二、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27282930(一)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1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2以农业抓灌区、工业抓园区、生活抓社区为重点,狠抓水量分配、指标约束,用水计量、节奖超罚,协会建设、示范引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运行机制。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厅3采用激励措施,实现节水与用水户利益直接挂钩,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农业厅4研究制定水资源使用权转让政策,鼓励水资源使用权合理有效流转。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3132(二)大力发展农业节水灌溉1以粮食生产核心区和蔬菜生产示范区为重点,大力推广管道输水、渠道防渗、微灌、喷灌等工程节水技术和生物节水、农艺节水技术,提高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和水分生产率。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2落实节水、抗旱设备补贴政策,积极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调动农民发展节水灌溉的积极性。 省水利厅 33343536(三)切实做好节水减排工作1加强对钢铁、化工、火电、纺织、造纸、建材、食品等高耗企业的节水管理,积极开展节水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先进的节约用水和污水处理及回用技术,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省水利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2实行清洁、低耗、低排生产,鼓励企业研发或引进先进技术,为节水减排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省水利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环境保护厅3加快城镇生活供水管网改造,推广普及节水器具,改进居民用水计量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4加强对高尔夫、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的节水管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373839(四)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1落实河北省《用水定额》,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加强用水计划管理。省水利厅2对不按规定申报用水计划的,不予供水;不安装计量设施、开展水平衡测试、使用节水设施和器具的,责令限期改正直至核减用水指标。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取用水单位要在年底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省水利厅404142(五)加强节水设施监督管理1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实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未落实“三同时”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复设计报告,不予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进行处理。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加强计量设施监督,及时开展水平衡测试。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质监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3实行用水器具市场准入制度,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省水利厅三、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434445(一)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1把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河湖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2抓紧水功能区复核工作,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3按性质区域制定限制入河排污总量年度目标任务,明确年度入河排污控制指标,确保水功能区达标率。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4647(二)强化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1抓紧组织编制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和规范化管理工作。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2新建、改建和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量和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4849505152(三)加强饮用水管理与保护1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置水污染事件。省环境保护厅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水源地上游水土流失治理。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省林业厅4加强水厂和城市供水管网水质安全的监督管理,做好水质处理的监督检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5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染病传播蔓延。省卫生厅53(四)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制定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以重要河湖、湿地和城镇水景观的恢复与改善为重点,积极实施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切实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和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


省林业厅


省发展改革委四、全力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落实54555657(一)加强组织领导1省政府成立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水利厅各有关部门2各级要把水资源管理作为水利改革发展考核的主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省委组织部


省水利厅省委督查室


省政府督查室


省监察厅3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工作方案。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报送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省水利厅4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58(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发挥政府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将水资源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点领域,建立严格水资源管理稳定投入机制,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水资源管理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水利厅59(三)加强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以重要城市地表水源地、规模以上取用水户、重要水功能区、大中型水库、省际和市际河道控制断面为重点,尽快启动全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构建水资源监控体系,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提供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支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60(四)深化涉水事务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需要,逐步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职能事权清晰、运转协调高效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省编委办省水利厅61(五)深化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省物价主管部门抓紧研究各类水源的比价关系,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和水价标准,形成科学的水价机制,促进不同水源的合理利用。对取用水单位、个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研究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和水费办法。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省财政厅62(六)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不断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及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构建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公共服务效率和质量。严格水资源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保持良好水事秩序。省水利厅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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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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