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3〕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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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3〕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28日



关于开展绿色建筑行动


创建建筑节能省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省存量建筑约9亿平方米,每年新建建筑约3000万平方米,消耗大量的能源和建筑材料。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能耗的30%,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呈现持续增长的趋势。近年来,我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累计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6000多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率38%以上。但还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建筑使用寿命远低于设计使用年限等。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建设、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建筑节能省即在建设领域内、建筑全寿命周期中,全面贯彻执行各项建筑节能标准,在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绿色建筑发展、公共建筑节能管理、绿色建材产业化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建筑节能整体水平及基本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当前,我省正处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大力推进的重要时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推动城乡建设走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道路,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作为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重要抓手,深入谋划,强力推进,努力使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


二、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契机,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建筑舒适性为重点,以节能减排为动力,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严格建筑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营、保修、报废等环节管理,加大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推广、产业支撑等支持力度,多领域、全方位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加快建筑节能省创建步伐,加速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建筑节能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科技创新、产业支撑、市场监管等体系基本建立,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供热计量收费比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占比、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等指标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建建筑节能省任务基本完成。


1新建建筑能效提升。全省城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达到100%。到2015年底,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面积达到25%,三星级绿色建筑面积占绿色建筑总量比例达到10%。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全省完成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非节能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300万平方米,基本实现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3项综合改造。到2015年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累计完成9600万平方米以上。


3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到2015年底,各设区市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本市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50%以上,县级市和县城住宅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住宅集中供热面积的25%以上。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到2015年底,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累计达到155亿平方米,新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0%以上,示范地区建筑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占建筑能耗总量的比例达到10%以上。


5公共建筑节能管理。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各设区市与省能耗监测平台联网并实现动态监管。“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改造210万平方米,公共机构办公建筑改造210万平方米。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调控,市场运作。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完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政策,扩大绿色建筑市场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构建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坚持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工作,切实把握关键环节,着力解决制约发展的瓶颈问题。抓好政府投资类建筑项目建设,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组织创建示范市、示范县和示范区,总结推广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推动建筑节能各项工作深入开展。


3坚持分类指导,有序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分地区、分类别建立绿色建筑指标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综合考虑投入产出效益,统筹安排阶段性和长期性目标,有力、有序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4坚持科技引领,产业支撑。加大科技创新力度,研发节能、循环、低碳环保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产品,助推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推动创新成果工程化应用,引导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限制和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加快建筑节能产业化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水平。


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制定高水平建筑节能标准,建设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逐步推广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的节能设计标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健全立项、规划、土地出(转)让、设计、施工、运行和报废阶段的节能监管机制。完善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制度,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及省级以上(含)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并逐步在其他类型建筑中推行。提高节能建筑在建筑总面积中的比例,到2015年,全省城镇节能建筑占建筑总面积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双三十”重点县(市、区)要不折不扣地完成节能建筑占比承诺目标。


2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科学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装修标准等内容的指标体系,作为约束性条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时,要明确绿色建筑比例等相关绿色发展指标。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节能标准,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自2014年起,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新建项目也要按星级绿色建筑建设,切实推进绿色工业建筑建设。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技术标准》等规范,加强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绿色建筑质量管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一般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自愿性评价标识;对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且由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实行评价标识,并逐步对所有新建绿色建筑进行评价标识。


3推进“4+1”(正定新区、北戴河新区、唐山湾生态城、黄骅新城及涿州生态宜居示范基地)生态示范城市建设。构建考核体系与评价标准,完善生态技术标准体系,合理确定核心指标、调控指标和引导指标,研究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建立规划实施新机制,编制重点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抓好实施。完善运行机制,重点围绕引智、引资、引技,确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开发建设模式,鼓励引导战略投资者进行规模化、产品化开发。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以绿色建筑、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产业和绿色环境为重点,启动一批类型较全、技术集成、示范作用明显的项目建设,开展生态技术集中连片示范,力争把北戴河新区建成国家标准的绿色节能建筑示范区。创新管理机制,理顺职责关系,避免重复管理,建立起统一指挥、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


4加快绿色农房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按照村镇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组织村镇规划编制与提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断改善农民生活质量。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因地制宜发展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大力推广太阳能综合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生物质炉具、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加强农村浅层地热能利用,推广地源热泵等地热利用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


(二)着力扩大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模。


1实施规模化综合改造。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调查统计,依据不同建筑的建设标准、使用年限、结构及供热设施等情况,编制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完成目标任务。以围护结构、供热计量和管网热平衡为重点进行节能改造,加大围护结构改造力度,努力提高综合改造比重。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鼓励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对既有居住建筑实施集中连片、规模化节能改造。各设区市要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改造任务。


2确保节能改造效果。完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安全与质量监督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加强材料质量管理,杜绝伪劣产品入场,强化规划、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切实抓好施工安全和防火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三)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改革。


1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各设区市、县(市)要科学编制供热计量工作规划,扩大收费范围。尚未制定供热计量价格的县级市和县城,要于2013年底前出台两部制热价(基础热价+计量热价)及收费办法。统一实行基础热价比例为30%、计量热价比例为70%的收费体系,取消“面积上限”。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全部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供热单位统一设立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完善控制、调节、监测、故障报警和智能收费等系统,提高供热计量收费服务水平。逐步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和用户的利益关系。


2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建立健全供热企业对用户直接管理和收费的模式。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负责二次管网的维修维护,费用纳入企业运行成本。细化供热服务标准和服务承诺,严格落实供热投诉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到现场解决,在整个采暖期内实现全覆盖达标供热。


3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实施城镇供热系统节能改造,提高热源效率和管网保温性能,优化系统调节能力,改善管网热平衡。撤并低能效、高污染的供热燃煤小锅炉,因地制宜推广热电联产、高效锅炉、工业废热利用等供热技术,促进全省城镇集中供热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四)扎实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


1抓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强地热等可再生资源评估及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强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动态监管。修订施工、运行和维护标准,组织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和维修人员培训,提高自我监管能力和水平。资源条件好、技术成熟度和社会接受程度比较高、政策措施配套的,可开展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


2大力推进太阳能综合利用。在城乡民用建筑领域广泛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在12层及以下新建居住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示范工程。积极推进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的应用。加快推进农村太阳能综合利用步伐,“十二五”期间,推广太阳能采暖房15万平方米,太阳灶5000台,建设太阳能综合利用示范村100个。


3综合利用余热、中水等可再生资源。以循环经济理念为指导,合理布局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电厂等基础设施。探索构建矿井水补充替代自来水供居民生活,居民生活废水集中供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产生中水供钢厂、电厂,钢厂、电厂余热供社区居民取暖的生产生活资源循环链条。鼓励和支持节能服务企业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发工业余热,为城市建筑供热(冷),更大规模、更大范围地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充分发挥中水在城市绿化、道路喷洒、河道景观补充用水中的作用。


(五)严格实施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1推进能耗统计、审计及能效公示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各设区市要建成能耗监测中转平台与省级能耗平台联网并实现动态监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按规定向设区市节能及建筑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对新、改、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


2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选择1至2个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健全、节能改造任务明确的设区城市,申报国家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力争到2015年底前,重点城市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30%以上。积极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到2015年底前,国家节约型校园示范建设单位力争达到14个,高等院校改造示范不低于20万平方米,单位面积能耗下降20%以上。


3推行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动态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限额标准,并对公共建筑实行用能限额管理。节能监察机构要定期进行节能专项监察,对查出的超限额用能(用电)单位,实行超限额加价或强制实施改造等政策。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产业。


1加大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加强先进技术和工艺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引导各地推广应用“四节一环保”及运营管理适用技术,提高绿色节能建材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


2加快绿色产业发展步伐。积极培育绿色建筑产业园区和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广泛提供先进技术和适宜产品,促进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壮大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邯郸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千秋节能防腐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加快邢台节能玻璃、石家庄高效照明产品等节能环保产业基地建设,培育河北省绿色建筑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工大科雅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等绿色建筑服务公司,引导钢铁、水泥、玻璃、陶瓷企业生产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新型绿色建材。到2015年,新型干法水泥、浮法玻璃产能比重基本达到100%,工厂化水泥基料及制品比重达到25%,水泥散装率达到70%,新型墙材比重超过70%,热轧带肋钢筋中400MPa及以上产品比重达到80%,线材中硬线和优质钢比重超过30%。


3加强绿色建材市场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城市城区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县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并逐步淘汰粘土墙材制品,分期分批拆除粘土砖窑。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落实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政策规定,到2015年底前,城市城区和县级城镇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市城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七)推进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发展。


1推动建筑工业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推广“CL建筑体系”成功模式,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形成建筑工业化的建造体系。


2推进住宅产业化。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化标准规范体系,加强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及节点结构设计规范和施工工法的编制。推广应用4类产业化住宅结构体系(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轻型钢结构,其他符合产业化住宅标准的结构体系)和6类预制部品(非砌筑类型的建筑内、外墙板,满足建筑装饰用的制品,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主体结构构件,钢结构和轻型钢结构用的构配件,其他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现场安装条件的建筑部品),以及住宅全装修及住宅产业化成套技术(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管网技术与智能化技术等),加强产业化住宅设计、审查和预制部品的管理。选择试点城市建设住宅产业园,扶持一批住宅产业化生产基地,打造住宅产业链,培育经济增长点,优先抓好唐山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率先在政府投资的大型建筑和保障性住房中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推动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开展住宅性能认定,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和性能。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加强建筑拆除管理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1探索建立建筑拆除审核、公告制度。严格执行城市规划,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探索建立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对需拆除的大型公共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


2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强化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拓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途径。加快推进石家庄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项目,抓好邯郸等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试点,探索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全省建筑废弃物规模化利用。到2015年底前,全省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达到20%以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摆上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与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的沟通协调,切实做好跟踪分析、监督检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拟定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技术标准,指导和推进建筑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推进力度。


(二)严格目标责任。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创建建筑节能省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政府和“双三十”重点县(市、区)政府,将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设区市和县(市、区),不得申报省级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县城)、生态城市(县城)。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建筑节能财政投入和奖补力度,探索有效的财政补贴、低息贷款、税收减免等激励政策。省级财政对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综合改造项目、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按国家一定比例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绿色生态城区按国家一定比例配套补助。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对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奖励资金支持;对新建绿色大型公共建筑,优先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补贴政策;支持社会资金建立绿色建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拓展绿色建筑建设资金渠道,为绿色建筑发展募集资金,使绿色建筑建造者和使用者受益;制定支持住宅产业化项目、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面的激励政策。


(四)健全政策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管理政策措施,明确各项工作的实施原则、推进政策、实施主体、监督管理和责任,对建筑全寿命周期过程各环节及建筑节能相关领域实施监管。编制《河北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标准技术规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规范。制定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办法、服务质量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合同管理文本,确保建筑节能市场健康运行。


(五)严格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能耗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等行为。严格项目审核、规划审查、土地出让转让、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规划实施前提出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否则不得颁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否则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


(六)强化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建筑节能法规政策,普及建筑节能知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作用,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参与建筑节能的氛围。加强建筑节能培训,强化建筑节能监管、技术支撑、施工安装、运行维护、能耗统计等队伍建设。鼓励我省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广泛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提升建筑节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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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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