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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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2〕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


权益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 年12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卫生厅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和《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政策法规,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行为界定不规范、抚恤标准不统一、救助范围不确定、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和保护工作


(一)明确见义勇为人员界定范围。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公民。见义勇为情形主要包括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制止侵害国家财产、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二)严格执行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程序。见义勇为申请可由本人、单位或者委托他人向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申请或者推荐,并提交有关证明。申请或推荐应自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情况复杂的,经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办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级综治办集体讨论后,报本级政府决定;县级政府要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延长至30日;被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县级政府要将确认结果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及涉及奖励与保护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对我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意见。


(三)严厉打击侵害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在见义勇为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快侦快办,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报复侵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要依法从重打击、从严处理,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见义勇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对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的见义勇为行为,要第一时间做好证据收集、调查询问等工作,及时认定见义勇为行为,确保见义勇为认定公正、合理、及时。


三、健全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见义勇为人员所得奖金或者奖品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致孤人员,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纳入城市社会福利机构或农村五保对象范围;对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保障水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救治;对急危重症的,要优先救治。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加害人或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责任人承担,超过加害人或责任人应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医保统筹地区政策规定支付。无加害人或责任人、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予以解决。因负伤造成长期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较重的人员,可采取适当医疗费用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方式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致孤儿童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覆盖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救助,参保(合)费用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工伤保险专用绿色通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快速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足额发放。


(三)加大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就业支持力度。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度,予以重点扶持和就业援助。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适应性岗位和创业项目,吸纳和指导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就业和自主创业。对见义勇为人员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质监等有关部门要优先依法办理证照,有关费用依法给予减免。


(四)保障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权益。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要将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对见义勇为人员子女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学校就读的,要纳入国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助范围,优先享受国家资助。对见义勇为人员死亡批准为烈士的,其子女按照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对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见义勇为人员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优先录取,上述人员参加高考后,有意愿就读高等职业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死亡或致残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在学子女,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在学人员或在学子女,要统筹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五)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积极解决中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的住房困难,采取优先轮候、优先配租、配售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县在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中,要将见义勇为行为列入加分项,把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列入配租、配售优先批次。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要给予优先安排。


四、落实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待遇的申报、认定和落实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加大精神奖励力度,对已落实伤亡抚恤补助政策的,原则上不再另行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对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当地政府要采取积极措施给予帮扶。对受到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按要求享受同级劳模相关待遇。


五、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责任落实,全面统筹推进,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医疗救助等相关待遇落到实处。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能监管作用,保证各个渠道资金以及政策优惠方面的待遇及时兑现。完善长效保护机制,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力度,提高抚恤标准和医疗保障水平,切实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救治、康复、抚恤和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格局。


六、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政策、资金、待遇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着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补助规范化,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工作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及时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待遇,研究解决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防止见义勇为人员受打击、报复或陷害。对见义勇为人员在非户籍地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事发地政府要积极与见义勇为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共同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要搭建信息平台,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积极组织报告会、巡讲等活动,让见义勇为精神深入人心。要将弘扬见义勇为人员精神纳入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巩固、认同和内化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三)鼓励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组织的培育和扶持工作,引导其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依法自我管理,拓展筹款渠道,增强筹款能力,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相关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公益捐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关心、关爱活动,切实当好见义勇为精神的倡导者、见义勇为事业的推动者、见义勇为事业的保护者,不断推动见义勇为公益事业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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