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加快实现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时临近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有效衔接,健全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至30分钟发出,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5%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和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一)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农业、海洋、人工影响天气、气候变化等监测系统以及雷达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按照共建共管、代建共享的原则,加快推进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水利工程、林区、旅游区、重点经济区、渔业作业区和海上养殖区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资源、气象、水利、林业等部门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快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建设,着重推进北戴河、曹妃甸、渤海新区等区域海洋气象灾害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环渤海和海上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制订实施全省防治山洪地质灾害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规划,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农村气象灾害防御与农业气象服务工程建设,完善气象灾害和农业气象监测系统,提高农业趋利避害水平。组织开展江河流域、森林草原、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气象灾害跨部门监测,建设综合气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提升观测资料的管理、应用和信息共享能力。强化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完善气象应急观测系统和视频会商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
(二)强化监测预报。开展气象灾害调查,加强灾害发生、发展及致灾机理研究。建立气象灾害预报系统,重点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海洋等区域气象灾害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预报的精细化和准确率。强化灾害性天气的预测、预报和预警,缩短突发性、局地性的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时效。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及时做好滚动预报,特别是要做好短时临近过程的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完善省、市、县三级山洪地质灾害精细化预报系统,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和预报。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的监测,建立火险监测预警服务平台和森林火险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预警。
(三)开展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查清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设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基层应急准备认证工作。加强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完成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及评估。建立健全雷击风险评估制度。在城乡规划编制和建设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省发展改革等部门要牵头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政策研究,形成较为完善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和技术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定期执法督导。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一)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加强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依托中国气象频道建立我省综合防灾减灾频道,加快推进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插播系统建设,实现预警信息在省内各级电视台和广播中的快速插播。把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公共安全监管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制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完善预警信息联动发布机制,建立重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具有实时传播能力的广播电视台站、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政府门户网站,收到气象预警信息后5分钟内,要采取增播、插播、增加播报频次和滚动字幕等形式准确播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信息。省、市主要新闻媒体接到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道路结冰、高温等时效性较长的预警信息后,要在显著位置予以刊载。
(二)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各级政府要把气象预警信息发布配套设施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的工程范围,在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渔港、渔船出海口,以及学校、医院、社区、林区等气象灾害敏感区域配备预警信息接收、传播设备。建立政府主导、各部门自建电子显示屏共建共享机制,将部门自建的预警电子显示屏运行维持经费纳入地方经费。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
(三)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村和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各类灾害防御责任人包干到户的预警信息传播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将气象信息员等队伍纳入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所需经费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各级气象部门要与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安全监管、林业、旅游、海事、通信、电力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完善气象灾害预警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为军队参加应对气象灾害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适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实现与气象预警信息的有效联动。对矿山、旅游景点、重点林区、水库坝区和重要交通、输油(气)、输电、通信线路等重点区域,要制定气象灾害防御的强制性标准,提高气象防灾减灾应急响应能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要在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组织建立气象灾害联防体系,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联防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应用效果评估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灾害预警应急联动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专用设施的保护,按照法定标准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
(二)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进我省气象事业“十二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衔接,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资金。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建设任务和项目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建立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着力落实资金投入。省金融办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与推动中,要注重发挥气象部门在农业防灾减灾中的作用,为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服务,努力减轻农业气象灾害损失。
(三)推进宣传教育。各地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建立防灾减灾培训基地,将气象防灾减灾培训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乡级领导干部的气象防灾减灾专题培训。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等人员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四)增强科技支撑。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强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各级科技部门要将气候变化影响、灾害性天气、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机理,以及监测预警技术和信息发布技术研发纳入科研计划,加强适合我省天气、气候特点的精细化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应急服务等技术研究,切实增强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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