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1〕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通知
冀政办〔2011〕2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有效提升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作督促指导
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大对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督促力度。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工作机制当中,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状》,每年进行检查考评,狠抓责任落实。
二、加大队伍建设力度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对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投入。加强人员配备,到2011年底,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须按照不少于30人的标准配齐配强人员;到2012年底,省综合应急救援总队要组建不少于10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队,各设区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要组建不少于50人的跨区域机动救援队。加强装备建设,结合行政区域灾害应急救援任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省、市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全省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划分为三类,县级市、全国经济百强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一类,以经济条件较好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二类,省级、国家级贫困县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为第三类。到2011年底,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制定的《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装备配备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第一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备份和增配装备须全部达到《标准》要求,在此基础上,根据行政区域内常见、易发灾害事故处置需要,进一步增加车辆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第二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须达到《标准》要求,增配装备不得低于《标准》的70%。第三类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必配和备份装备须达到《标准》要求。加强政策保障,采取征召合同制队员方式补充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地区,在2011年底前要制定用工制度、福利待遇、奖励抚恤等方面的政策,规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三、强化相关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要结合公安消防应急救援工作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固定经费来源主渠道,加强物资和基础设施保障。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加大基层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力度,根据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开展和业务需要统筹将其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物资保障,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要将公安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统一保障范畴,优化完善各类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并规范物资紧急调用、运输补给等程序及标准。加强训练设施保障,到2012年底,各设区市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加强基础生活、执勤、训练设施建设,为各级跨区域机动救援队提供驻勤保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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