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0〕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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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4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


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石家庄海关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颁发或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制定整改方案。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安全监管、公安、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具体实施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严格管理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认真开展礼花弹类产品和高感度药物专项治理,落实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禁止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产品。凡未经许可生产礼花弹等A级产品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的,依法从严处理;对屡罚屡犯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部门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


(六)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从事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企业须严格建立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禁止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对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购买经销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和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八)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认真复查,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努力实现质量检验工作对所有合法生产企业全面覆盖、对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全面覆盖。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准入。合理布局城镇和农村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对购销非法烟花爆竹和超范围经营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企业要建立产品购销流向登记台账,禁止购销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凡存储或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严处理;对不能说明来源的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按经销非法烟花爆竹论处。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时,须持有相关许可证件,其中礼花弹类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在购买、运输、燃放活动中还需携带单位IC卡备查。运达地县级公安部门应当为申请单位同时开具纸质及电子两证,并将其中办理运输礼花弹类行政许可的电子信息写入申请单位的IC卡中。一般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日,省外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0日。烟花爆竹运输到达目的地3日内,收货人应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公安部门核销。凡道路运输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控制运输黑火药数量,办理单次运输黑火药必须限定在5吨以下。对申请办理跨省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要严格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与合法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质烟花爆竹进入我省。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对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取消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资质审查,以此作为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和维护,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注重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车况和驾驶人员的教育检查,防范运输车辆因设备老化、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等原因引发爆炸等事故。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各级公安交管、高速、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各地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安全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安全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质监、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对出口企业认真进行年度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原、辅材料及成品的验收制度和验收记录,不合格品的控制及记录,主要产品的药物安全性检测记录等。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并跟踪验证。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出口登记资格。严格实行批批检验,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施检。抽样采取加严方式。发现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放行出口。按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规程(SN/T0370-2009)》,以危险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许可审查及包装的性能和使用鉴定为重点,认真实施危险品包装的检验,确保出口烟花爆竹质量和包装安全。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的所有级别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查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经销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社区民警、机关干部、居委会和单位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特别是节日、庆典等高峰期社会面的巡逻控制,及时发现和制止燃放超标超限和非法烟花爆竹行为。发现烟花爆竹经销企业、零售网点违规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发现的个人燃放礼花弹等A级产品的,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规范产业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产业政策调整,按照提高门槛、严格条件,加强监管、规范经营,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科学管理、兼并重组,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整顿规范工作。充分利用经济手段,实现产业优胜劣汰。认真研究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律,引导企业逐步实现工厂化、机械化、标准化、科技化、集约化。在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企业的同时,适度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按照国家标准实施整个行业的新、改、扩,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市场价格,满足市场供应,逐步取代和淘汰产品落后、安全条件差的企业,实现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从根本上遏制非法产品。对企业动态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检测分析,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预见性。对企业不实施停产停业难以消除隐患的,坚决实施停产停业整顿,绝不能容忍企业“带病”生产和经营。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适度放开供应渠道,打破区域限制,逐步建立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允许烟花爆竹销售地邻边市、县的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允许的情况下,批发配送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确保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的消费需求。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可以优势企业托管、兼并安全条件差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大企业的人才、技术、管理优势,以优代劣,打破区域垄断,使优势企业有效开发烟花爆竹销售市场,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全监管、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的县、乡两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各市、县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鼓励烟花爆竹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经济落后地区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强化“打非”能力。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省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省公安、质监、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烟花爆竹事故。凡是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消除隐患,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公安、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一并取消其相应的资质。


(四)充实监管力量。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尤其是传统产区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结合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充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明确其相关的安全监管职责,确保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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