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0〕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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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3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


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政策扶持引导,提高创新能力,完善行业监管自律,规范节能技术服务市场,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进一步壮大节能服务公司,拓宽服务领域,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快培育节能服务产业市场


(一)加大能源审计力度。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节能目标或能源利用效率明显低于本省同行业(同类建筑)平均水平的,依法实施强制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能源计量体系,为能源审计和节能管理提供基础条件。


(二)推进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各级机关、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要加快推广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并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


(三)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抓好节能降耗,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大力发展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加强人才培养,优化市场环境,拓展信息服务,大力培育和发展节能服务公司。支持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扶持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鼓励有条件的大型用能企业、能源设备制造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发挥各自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三、加强节能服务管理体系建设


(一)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对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分级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支持条件,注册资本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节能服务公司,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备案后,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加强对节能服务公司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监督检查。每年1月15日前,节能服务公司将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以及年度能力建设情况等,总结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在对外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上予以除名。


(二)严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申请国家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节能量。


(三)构建节能服务信息平台体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托网络资源,加快建立节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发布节能政策和新技术、新产品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信息,为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信息服务,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服务市场环境。


(四)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筹建河北省节能服务行业协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和咨询服务,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项目实施经验,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改善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环境


(一)建立商业银行信贷支持机制。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抵押范围、创新担保方式、简化信贷申请和审批手续,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信用评级范围,对符合资质要求、信誉良好、有发展前景的,积极给予授信并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有效满足节能服务公司资金需求。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向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二)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结合节能服务公司的特点,创新运用项目未来收益权质押、互保联保、个人资产抵押等反担保措施,积极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期限可延长至3年。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完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担保支持力度。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担保工作。


(三)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要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赠款以及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支持范围和支持条件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扩权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除扩权县(市)以外的财政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报请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其余县(市)由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设区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核定的项目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60元/吨标准煤。


将节能服务公司纳入河北省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促进节能服务业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纳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补贴的,不再给予财政奖励。


(二)落实国家税收扶持政策。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各级政府机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对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六、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对拓宽节能领域、实现节能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表率作用。


(二)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通过节能宣传周、专业论坛、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和新闻媒体,大力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政策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合同能源管理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服务人员素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三)建立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推进我省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统筹安排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监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公共机构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源审计、节能诊断和节能改造工作,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落实国家节能服务产业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政策性担保机构做好节能服务公司的信用担保。


省金融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协调商业银行做好节能服务公司贷款,推进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工作。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本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壮大。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河北省国税局


河北省地税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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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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