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0〕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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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2010〕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自2011年起,全省每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全省新增技能型农民工50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8%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一)编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规划,编制相关规划和计划,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分类实施农民工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中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是围绕县域经济特别是非农产业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青壮年农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通过2至3年的学习,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技能、可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新型农民。


(三)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以及拆迁改造中城中村劳动力和被占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点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工作。积极拓展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就业空间,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培育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批次转移。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将“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工程”纳入农民工培训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技能。


三、统筹管理培训资金


(一)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实行农民工培训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发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培训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民工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行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加强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防止冒领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一)统一培训工作体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努力使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具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资金。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统一培训机构资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招投标办法,明确培训机构的必备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


(三)统一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大力推广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特别是贫困户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四)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劳动力,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再从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可委托当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农民工参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六)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农民工参训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各地可按照规定,在履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单项能力考核后,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强化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抓好农民工培训和实习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培训、实习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训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


(二)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尚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加强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作用


(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三)完善产学结合的企业培训模式。完善企业与院校联合开展培训的政府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建立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将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各级财政要将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农民工培训工作正常开展。对在农民工培训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二)加大培训组织力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培训制度,督促指导行业、企业、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站和培训机构做好各类培训的组织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广泛动员农民工参加培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群团组织及互联网、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布培训项目、培训机构、教学师资、实训设备等方面的信息,为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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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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