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10〕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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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10〕2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


衔接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


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


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扶贫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省残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1号)要求,为实现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以下简称两项制度)尽快衔接,决定在全省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县(区)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的作用,保障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提高收入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稳定解决温饱并实现脱贫致富,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目标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试点先行。安排扩大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干部培训、发动群众和政策整合作为重要条件,防止盲目走过场而挫伤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地方的贫困状况和成因,以及当地农村扶贫开发政策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差别,实行分类指导。


3公开公正,瞄准贫困。做到民主评议与集中决策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人口进入扶持范围。


4符合条件,群众自愿。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确定为扶持对象,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5全面帮扶,自立更生。坚持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二、工作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扶贫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


(二)科学设置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扶贫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扶贫标准测算并下达各县(区)识别规模,既要符合实际,又要做到科学简便、容易操作。


(三)规范识别程序。要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按照申请、收入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等程序和民主公示要求,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对两项制度涉及对象的申请,村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的识别指标分别进行调查核实,集中进行民主评议,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属于扶贫对象的,报县扶贫部门审批,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以及县扶贫和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民主评议意见、审核意见和审批结果。对已经核实的农村低保对象,县民政部门在复核时,要积极配合扶贫部门将其中有劳动能力和申请意愿的确定为扶贫对象。县、乡残联组织要主动参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扶持对象中涉及残疾人内容的识别和审核,协助扶贫和民政部门落实残疾人的普惠、特惠政策。


(四)落实扶持政策。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雨露计划培训、危房改造、扶贫经济实体股份分红、小额信贷、互助资金、教育免费及补助、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帮扶等形式,确保项目直接到户、实体带动到户、资金落实到户、帮扶措施到户,真正使扶贫对象受益。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要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扶贫和民政部门,以及乡(镇)政府要分别建立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档案,并会同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两项制度涉及的对象同步进行调整。采取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的生活情况,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已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无意见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为扶贫对象。要在现有贫困户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档案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试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要成立由扶贫、民政、财政、统计、调查、残联等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扶贫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两项制度衔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制定方案。各县(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各设区市要制定工作计划,并负责指导、督查所属县(区)的工作。各县(区)的实施方案由所在设区市统一审查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深入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工作各项政策的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积极协调配合。扶贫部门要做好两项制度衔接中交叉对象、扶贫对象的识别工作,研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识别的准确率,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措施;民政部门要积极提供交叉对象资料并配合扶贫部门落实交叉对象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提供资金支持,负责资金管理和监督,省财政将根据各县(区)试点工作情况,对工作经费给予支持;统计和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贫困监测数据,参与制定两项制度扶持对象识别的相关指标;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对残疾人的有关情况,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中的残疾人提供重点帮扶。


(五)加强队伍建设。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一批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强的人员从事试点工作。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要发挥乡(镇)工作人员、大学生村官和扶贫志愿者的作用,充实乡、村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加大督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试点工作的考核。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考核扶贫对象的收入增加和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对农村低保工作,重点考核低保对象的应保尽保和规范管理程度。各级扶贫部门要建立科学的工作考核体系,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项制度有效衔接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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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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