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3〕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48:01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3年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政办〔2003〕1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八个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已经开展的各项专项整治活动,继续由各牵头部门负责,作为经常性工作抓紧抓好。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常抓不懈,并注意及时总结整治经验,坚持既要治标,更要治本的原则,使各项整治工作逐步规范化、法制化。

检验今年各专项整治活动是否取得成效的标准是:能否快速有效地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行为,在极短时间内基本杜绝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活动,使防治非典药品器械安全有效;防治非典药品、相关用品及主要食品的价格是否稳定,供应是否充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使市场秩序更加稳定;大案要案得到快速查处,犯罪分子受到应有惩治;有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舆论监督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加强;各有关部门责任明确,建立起良好的执法机制,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八项专项整治方面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

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据目标责任制追究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公务人员参与、包庇、纵容和支持各种违法活动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督促检查,及时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三年六月五日

药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坚持“有的放矢、重点突破、查源追踪、标本兼治”的原则,通过专项行动,快速有效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器械的违法犯罪活动,摧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医院制剂并利用媒体进行虚假宣传的单位和个人;曝光和处理一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规范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市场监控机制和社会信用体系。

二、专项整治重点

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取缔捣毁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窝点和网络为重点,近期要特别加强对治疗非典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整治。依法严惩参与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以及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提供资金、机械、包装、运输、加工、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一)重点违法行为

1、治疗非典的成方药使用的药材、中药饮片是否有假、劣、霉变,以次充好的现象,防治非典的消毒液、器械、口罩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是否有借防治非典之机,以不实之词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宣传;

3、医疗机构自定防治非典处方药制剂是否经过省药监部门批准备案;

4、药品零售企业出售的卫生部认定的《非典型肺炎中医药防治技术方案》中推荐的成方药制剂是否经卫生部门指定单位配制、生产;

5、上述成药方及代煎汤剂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使用说明书;

6、加强药品价格监管检查,防止哄抬药价;

7、无证或超范围生产(配制)、经营药品、医疗器械;

8、擅自更改药品、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范围、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生产批号、有效期;

9、利用邮寄等方式变相外销医院制剂等假劣药品医疗器械;

10、利用各种媒体宣传销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

11、伪造、假冒药品和医疗器械许可证、注册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

12、挂靠经营、出租、出借证照、代开发票、异地经营。

(二)重点产品

1、药品、医院制剂:防治非典的药品、药品质量公报中发案率较高的品种、假冒常用和知名品牌药品以及进口药品(如立血脂、贝康停、欧意胶囊、维宏、阿莫西林、地奥心血康、斯达舒、白加黑、人血白蛋白、V钾片、三九皮炎平等)、无证配制的医院制剂;

2、医疗器械:防治非典用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及进入人体的无菌医疗器械、植入人体的产品和直接接触人体的医用电器产品。

(三)重点企业和单位

1、产品无销路,靠委托加工生存的药品生产企业;

2、以挂靠经营、出租、出借、代开发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

3、非法加工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

4、以违法广告生存的医药科研院所、专科医院、专科门诊、特色医疗单位。

(四)重点区域

无极、安国以及各地的城乡结合部、省际结合部的乡镇和个别村庄;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各市确定的重点区域等。

三、专项整治步骤

这次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采取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督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方针,总体上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重点防治非典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会议的精神和要求,安排部署当地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行动计划。要成立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设立专门机构,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要组织全部检查力量,对辖区内生产销售防治非典有关药品器械的企业进行反复的监督检查,发现制假、售假和无证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各市都要24小时值班,每天向省药监局报告辖区内药品供应工作、质量状况、案件查处情况,如有失职、渎职行为严肃处理。

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形式,公布举报电话(0311-7823064、7045254),发动群众举报各种违反药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群众举报要快速反应,缜密侦察,快速出击。要加大对举报人的奖励。

(二)重点打击和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至11月30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集中力量对重点范围、重点区域、重点产品、重点行为,开展声势浩大的集中统一行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和案件。

(三)抽查验收和总结表彰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人员赴各市进行检查验收,主要检查省级重点监控区域、范围和产品,以及各市的重点监控区域和易出质量问题的单位和关键部位。总结表彰在专项行动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日常药品监督执法力度,维护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四、专项整治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专门组织机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的指挥协调。各市药品监管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各负其责。特别要把打击假冒伪劣防治非典药品作为重中之重,组织全部力量,反复检查,重拳出击。

2、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结合防非典药品打假行动,为及时查处突发案件和各市之间的交叉案件,省药监局开通24小时公开电话,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的协调联系工作,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办案器材,随时待命,做到有举报必接,有案件必查。

3、依法办案,严肃处理。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和案件,坚持“五不放过”原则,追踪查源,一查到底,依法予以彻底处理。

4、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全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纳入医保目录药品、临床常用药品、采购量较大的药品,加快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二是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确保“让利于民”政策得到执行;三是加强对集中招标采购中资质审核、评标、定标和履约等关键环节的监管,防止出现恶意竞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违反程序评标和定标的行为,保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5、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市药品监管部门要于2003年5月10日前将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月20日前将本地区的部署情况、行动进展、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上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办公室。12月10日前,各市药监局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付双建

牵头部门:省药监局

配合部门: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

公安厅、石家庄海关

 

食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今年,在全省开展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为重点的食品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公开曝光和处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制假售假大案要案,铲除制假售假“黑窝点”。以预防、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为重点,加大监督处罚力度。消灭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打破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严格有效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检验体系,初步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省食品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地区: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

(二)重点行业:种植业、养殖业、屠宰业、食品生产加工业、餐饮业、进出口业。

(三)重点产品:粮油、调味品、蔬菜、肉及肉制品、乳及乳制品、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水产品、酒类产品,重点进出口商品(罐头类、速冻蔬菜、果蔬产品和速冻方便食品等)。

(四)重点市场:各类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食品超市。

(五)重点案件:对内对外贸易中涉嫌商业欺诈等违法案件。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第一阶段———集中监督抽检,4月20日至6月30日

以省卫生厅为主,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重点行业、重点市场依照国家有关食品标准和规定进行抽样检查。

以流通环节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对重点产品进行市场监督和抽样检查,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特别要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应对工作,打击哄抬食品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假冒伪劣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监督抽检和查处结果要汇总上报省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通过网络系统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第二阶段———集中整治规范,7月1日至11月30日

1、以省卫生厅为主,省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建立食品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档案。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经常性监督管理,对原料采购、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工艺流程、卫生管理制度、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及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量化评分,根据评分结果实施分级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信用档案,曝光违法企业和不合格食品,引导正确消费。增强食品监管透明度,维护合法企业权益,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和守法经营意识,促进食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以省质监局为主,省卫生、工商、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部门配合,对食品实行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一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准生产食品;二是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对生产经营者进行处罚;三是对检验合格的食品加贴市场准入标志(QS)。从今年8月1日起,凡未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不允许生产和经销,凡生产经销的,按无证查处。四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安排和我省实际,从今年8月1日开始,拟对肉制品、乳制品、茶叶、饮料、酒类、糖、味精、饼干、方便面、面包、罐头、冷冻食品、膨化食品、速冻米粉等食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管理。五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决取缔无证无照“黑窝点”,严肃查处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督促生产企业落实各项国家法规标准及规范要求,对不符合生产卫生条件的企业一律取缔。发挥技术优势,实施食品生产企业GMP认证,推行HACCP管理技术。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查处和量化评价结果汇总情况报省食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通过网络系统和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3、以省农业厅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农药、兽药使用的管理,保证农副产品的卫生安全。建设乐亭、永年、石家庄、定州四个面向全国的蔬菜批发市场。推广邯郸市无公害蔬菜基地、配送、连锁、超市一条龙服务经验,建设12个省、市级无公害蔬菜配送中心,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在大中城市全面推行无公害蔬菜配送服务。搞好龙头企业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围绕增强储藏保鲜和精深加工能力,培育徐水绿苑、承德光大等一批加工型、外向型龙头企业。加快徐水西红柿、遵化盐渍菜、赵县芦笋、承德错季菜等基地建设,推广公司加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从源头上做好无公害蔬菜的治理整顿。

4、以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农业、海关等部门配合,加强农产品安全监控体系建设,强化动植物疫病及有害有毒物质残留监控。全面开展动植物检疫、有害物质(农药、兽药)残留监控、水产品(养殖、捕捞)环境检测等项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在种植、养殖源头开展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和有机食品认证;严格标识管理工作,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农产品出口预警体系,实现农产品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

5、以省经贸委为主,省卫生、工商、质监、供销、农业等部门配合,积极推行食品超市、商场、餐饮业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省经贸委要会同省质监局研究酒类市场准入的办法,力争实行许可证和推行市场准入标识“双向”管理。

(三)第三阶段———集中查办案件,9月1日至12月30日

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1、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行为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同时要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2、严肃查处权钱交易、内外勾结、包庇说情、地方和部门保护等行为,坚决打掉非法生产经营的保护伞。

3、提高执法效率,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立案查处。对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4、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案值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要从重从快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5、加强稽查工作。不得以罚代刑、以罚代管,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专项整治要求

一要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抓不懈。

二要切实做到宣传到位,加强食品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法制意识。要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市场经营管理人为重点,普及法律知识,强化诚信意识、自律意识。积极向消费者宣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掌握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基本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各县(市、区)都要开通多部举报电话,大力宣传,畅通举报渠道。三要切实做到责任制到位,建立一把手负责制,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要积极促进市场流通,克服地方保护,打破地区垄断和部门行业垄断,抓源头,促根治。各地方政府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认识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妨碍监督执法工作,不得为任何制假售假分子说情,充当保护伞。

四要切实做到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打假奖惩机制,对案件举报和查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打假参与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五要切实做到制度到位,建立健全立法机制、监督机制、督导督查机制、案件通报机制和预警机制。转变职能,完善法治体系,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各部门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重收费轻服务的现象,要以厉行法制、加强监管、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和培训,提高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两错”责任追究制,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五、领导组织

负责省长:孙士彬

牵头部门:省卫生厅

配合部门: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

农业厅、省供销社、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石家庄海关

 

农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及零配件等

农资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长效机制,从整体上推进农资打假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经济秩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彻底捣毁生产违禁剧毒杀鼠剂和高毒农药的黑窝点,坚决取缔非法销售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经营摊点,彻底解决毒鼠强问题。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品种

一是玉米杂交种、转基因抗虫棉、复混肥、农机具和零配件、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毒鼠硅等剧毒物品;

二是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农资产品;

三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

四是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推广许可证)、无批准文号、无品种审定、无生产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资产品;

五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

六是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的各类农资产品。

(二)重点案件

一是假冒伪造或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产品登记证、合格证;

二是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识;

三是虚假宣传农资产品质量、服务、功效、适用范围;

四是农资生产销售中计量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农资产品标签、农资经营单位证照和农资产品质量;

五是对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农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缺乏有效管理的各种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门市和摊点,重要、紧俏的农资产品,量大面广、质量问题突出的农资产品,以及在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兜售剧毒农药(鼠药)等不法行为。

(三)重点市场

深州农资市场、保定市农资市场、石家庄燕赵农资大市场、高阳零配件市场、宁晋零配件市场等重点农资批发市场。

(四)重点区域

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地方保护严重、群众投诉较多的市、县、村;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维修网点或繁育基地;缺乏有效管理的各种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门市、摊点和集散地。

三、专项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集中查处阶段———4月20日至9月30日

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集中查处农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以省农业厅为主,省质监、工商、经贸、公安、供销社配合,全面加强农资监管。严格种子、农药、肥料登记和种子、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吊销,监督种子、农药等农资经营单位建章立制,健全农资产品经营档案,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查处工作中,跨市的农资行政案件的查处由案发地的市农业局主办,案源地的市农业局协办,省农业厅督办;本市内的农资行政案件,由市农业局查办;农资刑事案件,各级农业部门主动向公安部门移交。

2、以省工商局为主,省农业、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农资,特别是经营剧毒鼠药的企业和个人,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工商部门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3、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主,省农业、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配合,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生产企业,特别是在城镇、农村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兜售剧毒农药(鼠药)的不法行为;对查处没收的禁用农药(鼠药)及其原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并报公安部门备案。

4、以省公安厅为主,省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不法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运输许可证管理制度,对剧毒物品的流向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搞好防范工作;严厉打击用剧毒农药投毒等犯罪活动,及时侦破涉毒案件,从重从快严惩一批涉毒犯罪分子。

5、以省经贸委为主,省质监、农业、工商等部门配合,严格农资生产管理,对检查发现的超范围生产、经营剧毒农药(鼠药)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坚决禁止毒鼠强等剧毒物品流入市场。

6、供销合作社在配合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工作的同时,加强内部监管力度,开展无假冒农资产品经营活动。

(二)重点督办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建立方便群众举报投诉的工作方式,在互联网上建立农资整治举报投诉电子信箱(nzdj@agri.hebnet.gov.cn),大力宣传各级农资整治的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举报各类制售假劣农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整治工作力度,对已发现的各类农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追根溯源,尚未结案的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集中力量抓源头,捣毁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窝点。突出抓好非法产销“毒鼠强”等剧毒物品的监督查办力度。建立健全有效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工作机制,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及时移交,杜绝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利轻责任、重收费轻服务,以及执法随意性等问题。同时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瞒报、迟报、漏报、误报案件或案件查办不力的,该移交不移交的失职、渎职行为,坚决打掉制售假冒伪劣不法行为的“保护伞”。

(三)整治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

1、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农资打假长效工作机制。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建立健全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专人,提高装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农资专项整治工作日常化、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要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通过系统培训、政务公开、行风建设、执法监督等,以确保对重点季节、重点区域、重点产品的农资专项整治的有效监督。

2、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经贸、供销社等部门在依法查处农资案件中,对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依照《规定》认真受理、审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查办,对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对阻碍和暴力抗拒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犯罪分子,坚决从严惩处。农业、工商、质监、经贸、公安、供销社等部门密切合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案件线索,将全省农资产品的标签、审核、登记、生产经营的主体资格等资料建立数据库,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通过互联网等形式,实现实时查询,为案件查处提供便捷的信息支持。

3、采用扶优与打假相结合的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鼓励种业公司等农资企业建立连锁、超市、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通过企业的自身规范,诚信经营,创立服务品牌,开展无假冒农资产品经营活动,使打假扶优护农工作成为企业的自觉行动,大力培育优质农资生产、流通和供应的主渠道。

4、总结表彰。全省农资专项整治联合行动协调小组及各部门联合对农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总结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力度,对农资专项整顿中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案件和责任人公开曝光。

四、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宋恩华

牵头部门:省农业厅

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供销社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建立诚信经营、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为目标,通过整顿和规范使违法违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查处,增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使房地产中介主体合格、服务规范、诚信自律,逐步实现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提高服务水平,建立“质价相符”的市场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运行规则、管理制度和法规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强化政府的市场监管能力,加强和完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和服务职能,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水平。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整顿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房地产开发建设程序,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擅自变更规划方案,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以及抽逃注册资金、项目资本金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建设,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超用地规模开发建设,利用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以及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非法圈占土地等行为,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它违规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限制其新开发项目,并在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中公示。

(二)整顿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定金或预售款,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出示预售许可证以及委托不具备销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售,擅自出租、出售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共用部位,面积计算和面积分摊中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向购房人明示套内建筑面积及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挪用预售款项,一房多售,“假按揭”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对违法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广告,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未按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不一致,又未在销售商品房时说明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不履行合同,合同欺诈,收取定金不按规定签订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后不按规定和约定处理,在格式合同中设立侵害买受人合法权益条款,合同中未包含规定的必备内容,在规划、设计调整后未按规定时间通知买受人等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整顿房屋拆迁、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委托不具备拆迁资格的单位拆迁,委托不具备拆除资格的单位拆除房屋,被委托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拆迁单位与评估单位恶意串通侵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擅自延长拆迁期限,超范围实施拆迁以及擅自拆除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违规作为拆迁人,接受委托进行拆迁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履行备案手续、超范围从事中介业务,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财物,未取得职(执)业资格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发布虚假或不实信息,出具不实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利用回扣承揽业务,在两个以上机构执业,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违法收取佣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承揽物业管理业务,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建筑及共用设施用途,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四)整顿政府管理中的违法违规和不规范行为对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立项审批、竣工验收、预售许可、拆迁许可以及其他涉及到房地产市场的各种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处理。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督查,必要时,要提出执法建议书,督促当地政府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要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审批权限与责任挂钩以及“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审批程序,越权、越级审批的,要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市场监管不力以及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不依法行政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不力,市场秩序混乱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依法、依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4月20日至5月31日

各地要根据今年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对2002年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至9月30日

围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点,加强分析研究,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治理,突出查处投诉集中、老百姓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中介、物业管理各个环节审批和市场管理行为入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完善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7、8两月,各市、县工商局要组织力量,开展对房地产广告的集中整顿检查。检查房地产广告宣传的重点媒介,查处房地产广告宣传存在的重点问题。

(三)整改规范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地对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情况及时总结,并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的整改和处理情况进行复查。认真总结经验,健全制度,促进竞争、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建立。省建设厅将组织对各地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工作进行抽查。

四、专项整治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深入地进行。

2、精心组织,注重实效。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进,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需要各方密切配合,综合治理。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大力协作,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4、落实责任,做好整顿规范的基础性工作。

做好举报、投诉的查处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剖析,分析产生的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的措施。要加快法规建设,尽快完善各种行政和技术规范,构建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环境。

5、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进行严格的市场监管,促进良好市场环境的建立。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既要规范企业行为,也要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要通过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要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在媒体上曝光,使不法开发商和中介机构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

6、对房地产广告进行整顿和规范。

一是切实做好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广告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目标和要求。二是进一步加强广告监测工作,落实广告市场巡查制度,全方位监管各类形式的房地产广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搞好辖区内重点媒介的房地产广告监测,建立监测结果通报、督办制度,对违法房地产广告要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查处。三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单位监管的同时,切实加大对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主的查处力度,从根本上制止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对跨行政区划查处有困难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件,要及时报告,统一协调调度,进行查处。对涉嫌构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四是建立实施违法房地产广告通报制度。对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利用省内各大公共媒体、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红盾信息网》、《北方市场消费报》等向社会通报,对屡查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坚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柳宝全

牵头部门:省建设厅

配合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

局、省监察厅、省公安厅

 

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专项整治,打破地方保护;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等不法行为;加强旧机动车市场交易各环节管理,杜绝地下交易和场外交易;取缔汽车维修非法经营,禁止使用假冒伪劣零部件;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活动,维护汽车市场良好经营秩序,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是假冒伪劣汽车零部件;二是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三是汽车维修市场;四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五是汽车市场存在的地方保护问题。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宣传发动———4月26日至5月30日

各级工商和经贸、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对本辖区的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全面调查,彻底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公告、通告等形式,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大造声势。

(二)依法查处,清理整顿———6月1日至9月30日

1、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交通、质监、公安、经贸部门配合,重点检查汽车零部件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依法登记注册,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对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范围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对制售假冒伪劣零部件的,要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整治河间市汽车配件市场,高阳县、清河县的汽车配件,永年县标准件,故城县、深州市刹车片市场。同时清理地方性的保护政策和规定,创造一个公平开放的市场。

2、以经贸部门为主,公安、工商、监察部门配合,对旧机动车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是否经过批准设立;是否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机动车交易现象;旧机动车交易是否建立交易过户档案及档案是否齐全;旧机动车专业评估人员是否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事部)及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职业资格及鉴定估价是否做到独立、公开、公正;是否按时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材料。严厉打击旧机动车地下交易和场外交易,严厉打击盗窃车、走私车、拼装车交易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律视为非法,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报废汽车拆解的回收(拆解)企业,要严厉查处。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取缔的报废汽车拆解市场,要实行重点监控,严防死灰复燃。

3、以交通部门为主,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配合,规范汽车维修行为。重点整顿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资质不达标、从业人员无证上岗、维修作业不规范、偷工减料、使用假冒伪劣配件、收费价格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低劣等问题。严格汽车维修市场准入,取缔汽车维修非法经营,建立良好的汽车维修市场秩序。重点打击非法占用道路或公共场所进行维修作业的行为和欺诈、违规行为。对于经营资质不达标、从业人员不符合条件、超范围经营、虚报维修作业项目、只收费不维修、偷换汽车零部件、随意抬高工时单价、不按技术规范作业、作业中漏项或减项、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等欺骗、坑害用户的恶劣行径,一经查实,依法严厉处罚,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取缔。经过整顿,汽车维修企业要符合国家或省制定的开业条件,严格执行维修标准或工艺规范,使用统一的质量管理单证,实行公开维修项目,公开质量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服务承诺。

8月份,省工商局将组织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对各市第二阶段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三)全面验收,进行总结———10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市工商、经贸、交通、质监、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对生产和经营汽车零部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逐个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整治目标的,要重新进行整治。要针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搞好建章立制。各市工商、经贸、交通、质监、公安、监察等部门要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验收。肯定成绩,找准问题,明确今后的目标和措施,巩固、扩大专项整治成果。省工商局将于12月份组织省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对各市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进行检查验收。结束后,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追究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市工商、经贸、交通、公安、质监、监察等部门要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6月1日前和12月11日前分两次报省对口部门,省有关部门汇总后于6月10日前和12月20日前分两次报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成立省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工商局局长担任,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监察厅主管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各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是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各部门要集中力量,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专项整治重点,加大查处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确保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对非法经营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整治不力、以罚代管、以罚代刑或与不法分子相勾结的个人,要严肃处理。

三是实行整治目标责任制。各市工商局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目标,并将整治任务逐级逐项分解,明确负责人员,明确工作标准,明确完成时间,明确考核办法,尽职尽责、尽心尽力地搞好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强队伍建设,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强化服务意识,公开工作程序,要逐步采用计算机和信息网络等先进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透明度,健全用户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公布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汽车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311—8636587

 省交通厅:0311-7042560

 省技术监督局:0311-12365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才利民

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配合部门: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

监察厅

 

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进一步加大对地条钢违法生产的打击力度,年内使违法生产地条钢行为得到基本杜绝;有效整治有毒、有害、危害人身健康的装饰、装修材料;彻底取缔和关闭一批劣质水泥生产企业,净化我省水泥市场;努力提高区域性建材产品的质量,使标识不符、缺斤少两、无证无标生产的违法行为得以扭转;加大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生产、经销建材行为的打击,使我省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猖獗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重点市场、重点地区无明显假冒伪劣问题,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商)品的大案、要案得到彻底查处,人民群众对建材市场整治成果基本满意。

二、专项整治重点

(一)重点产品

地条钢及劣质钢材、建筑扣件、低压电器、电线电缆、电能表、建筑主体材料(水泥、水泥制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砌块、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防水材料等),装修材料(建筑陶瓷、内墙涂料、人造板及其他室内装饰材料等)。

(二)重点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和3C认证管理的建材企业;无产品标准、无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化验室合格证(水泥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章的建材企业;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企业。

(三)重点案件

严厉打击辐射面广、群众反映大、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涉嫌生产、加工、运输、使用、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建材商品的企业和黑窝点。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调查摸底阶段———4月20日至6月19日

各地要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经销建材的企业及建材行业中存在的假冒伪劣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经销建材产品的企业数量、规模和分布情况;建材产品的获证情况、产品的品种、执行标准情况等。此项工作由质监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调查摸底后,建立详实的企业档案,纳入动态管理。在此基础上,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找准应整治的重点问题,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并及时进行部署。在调查摸底中,不论是哪一类建材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都要进行统计登记,并纳入这次专项整治范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6月20日至11月30日

各地要抓住辖区内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市场和假冒伪劣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深入进行集中整治。

一是加强对生产领域的检查。对凡不具备生产能力和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产品质量达不到有关质量标准的建材生产企业,要关闭和取缔,向社会公告,责令收回不合格产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对无证非法生产的企业,彻底取缔;对有证生产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和3C认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强重点监控;对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出厂销售。

二是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对各零售、批发摊点及专业市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凡发现标识不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柜台、退出市场等措施,不允许其继续经营。

三是加强对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的检查。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用建材产品要全面进行检查,凡发现假冒伪劣建材产品,一律清出建筑工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要追根溯源,查处生产黑窝点。

四是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对有毒、有害装饰、装修材料的专项检查,对有害物质严重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公开曝光并严肃处理。

五是对无证无照制假售假的黑窝点,要积极发动群众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厉打击,彻底取缔。

(三)检查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0日

由质检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全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的具体内容是:各地是否建立健全了建材企业档案;是否制定了专项整治的方案和计划;重点产品的制假售假问题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是否存在明显的制假售假问题;大案要案是否得了有效查处,犯罪分子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治;实际工作中是否有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是否建立和采取了对重点建材生产企业的监管办法和措施;重点产品的质量合格率是否得到了明显提高;整治责任制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对整治成效是否满意。通过检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具体做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典型案例、存在的问题和应加强和改进的监管措施。对工作成绩突出,整治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总结推广,形成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的,通报批评并提出限期整治的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诚信、守法的企业进行表彰和奖励。

四、专项整治措施

(一)要强化责任、加强领导。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省建设厅、经贸委、工商局、公安厅等部门配合。各级各部门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确定专人负责。各单位一把手为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对整治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开展工作,要加强协调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严格实行整治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确定整治目标,并将整治任务逐级逐项分解,明确负责人员,明确考核办法。要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对工作力度小,整治成效不明显或采取地方保护的,由省一级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重点督办,有关问题公开曝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清理那些与乐动体育ldsports5.0 相抵触的有关地方规章和部门规定,决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对行政执法工作变相设置障碍。对涉嫌地方和部门保护的典型,除公开曝光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介入处理,打掉各种保护伞,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各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案件通报机制,对发现的案件要严查严办,联查联办,一追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实行信息报送和大案要案上报制度,各地各部门的整治情况要一月一上报,重大案件随时上报,对迟报、漏报、瞒报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三)要严肃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执法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秉公办案。要严格案件审批程序和执法纪律,严禁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对执行纪律不严或与不法分子勾结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展建材整治宣传活动,有计划地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群众反映强烈、当地查处不力的,要组织新闻单位深度报道,形成社会压力,保持高压态势。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支持建材专项整治活动,在全省建材整治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12365举报投诉电话系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地各部门也要设立专门的受理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群众举报的投诉要认真处理,要严格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在全社会营造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整治与规范相结合。在整治工作中,对涌现出来的诚信守法企业,要树立正面典型,及时表彰;要加大对优势企业和产品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消费;要积极为企业创造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管理,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实行转产的企业要积极引导扶持。要通过整治,促进我省建材市场经济秩序的好转和建材产品质量的整体提高。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付双建

牵头部门:省质监局

配合部门: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

交通厅

 

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1、通过专项整治,使进入市场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质量、性能、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出现故障的电子信息产品,经维修后,其安全性和使用性能正常,对维修行业建立并实施资质认证制度。

2、通过专项整治,在解决互联互通上确保网间互联中继忙时话务量保持在0.7ERL以下,确保溢出比在1%以下,确保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本企业网内同类业务的质量。

3、通过专项整治,规范电信资费,维护电信价格的有序竞争。规范资费市场秩序,维护电信资费市场的稳定,电信企业营业场所资费明码标价率达到100%。

4、通过专项整治,强化电信服务管理,提高电信服务水平。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性,实现《电信服务标准》指标达标率达到100%,电信企业ISO9000认证率达到90%。

二、专项整治重点

1、重点整治手机和电脑市场中水货、翻新机泛滥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2、针对电信网间通信不畅的现象,重点解决各公用电信网网间联而不通、通而不畅等问题。

3、针对目前通信市场中一些价格违规、无序竞争的情况,重点解决落实《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健全企业内部自律机制、提高对违反国家电信资费政策案件的查处时效等问题。

4、针对群众集中反映的电信服务问题,重点解决收费准确性差和透明度低、杜绝寻呼台擅自停止服务和信息台信息服务内容格调不高等问题。

5、整顿无线寻呼业务市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二手通信终端设备市场和通信产品售后服务市场。

三、专项整治步骤及措施

(一)强化领导健全机构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

成立省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通信管理局、信息产业厅、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和公安厅的主管领导担任。各市成立市级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工作组由各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成,鉴于省通信管理局在各市没有分支机构,各市专项整治工作由当地经贸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宣传启动阶段———4月24日至5月10日

省内各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实施办法,落实各项目标责任制,采取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省通信管理局公开举报和监督电话:0311-12300。

(三)自查自纠阶段———5月11日至8月30日

各通信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对本企业的通信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以及电信服务价格、各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状况、电信服务等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规范。各地相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对当地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督导。

(四)检查查处阶段———9月1日至10月30日

针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各地相关部门要严格、认真地进行检查,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未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单位或经自查仍未解决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决不手软。在此期间,省通信管理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五)强化规范、着力治本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

在当前智能化犯罪多、作案方式更加隐蔽、狡诈的情况下,各地各部门要在继续采用传统监管方式的同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引用现代监管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一是对通信产品质量低、二手手机泛滥以及售后服务无保障问题,通过检查通信产品的进网许可标志、经营者收购和销售二手手机的经营台帐等方式进行查处,并建立通信产品维修单位资质等级评定制度,以保障其售后服务。

二是及时发现和查处寻呼台(站)擅自停止服务问题,对各寻呼台(站)发射的无线信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对不合格的发射设备,坚决禁止使用;对经营状况不良的寻呼企业,要求其在停止服务前做好用户的善后工作。

三是对以技术手段拦截过网呼叫、擅自封闭局向或人为破坏通信设施等手段中断网间通信的恶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从重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或变相改变电信资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的典型案件,以及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服务,以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五是对在互联网和电话网中传播不良信息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手段进行封堵,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是建立电子产品市场准入机制,加大对市场的监管,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

七是在6、7两月对所有经营二手通信终端设备的个人进行登记,并帮助建立经营台帐,规范二手通信终端设备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互联网及上网经营场所的监管,对擅自设立经营场所和擅自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是对现行电信资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行为依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处罚。

(六)总结验收阶段———12月11日至12月30日

省通信产品和服务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组织对各地的专项整治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各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表彰。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付双建

牵头部门:省通信管理局

配合部门:省信产厅、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

物价局、省公安厅

 

价格和收费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目标

围绕政府关注、群众关心、企业渴望解决的价格和收费热点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整治,使乱加价、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市场价格稳定,企业和群众的实际负担明显减轻,为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专项整治重点

1、开展与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医疗服务价格和相关商品价格以及收费专项检查。对防治非典相关药品器械和卫生用品采取价格临时监管措施,要组织全部力量重点开展相关商品价格大检查,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惩处乘防非典乱收费的违法行为。

2、规范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管理体系。建立按标准品种比价系数定价的药品价格管理模式,合理核定省管政府定价品种最高零售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政府定价药品降价工作。落实药品招标采购价格和收费政策,做好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及招标收费的监管工作。研究加强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监管的手段和办法。稳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认真组织好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的实施。开展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价格调查,研究提出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具体措施,抑制医院变相提高医疗服务成本和价格。做好县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化管理和应用软件的推行工作,从源头上制止医院乱收费。

3、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专项检查整顿。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各项收费,把涉企收费中的“一证一书一卡”制度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对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实行“企业缴费登记证”制度。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联络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800多家有代表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联络点,省物价局直接联系5家,每个设区市选定10家,每个县区选定10家,聘请其财务主管人员作为各级物价部门的收费监督员,每半年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负担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

4、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整顿。突出治理义务教育收费、城市重点高中“择校生”收费和高校代收费方面存在的乱收费及搭车收费行为。统一全省义务教育收费政策,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制度,规范高等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行为,继续抓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研究教材价格形成机制和改革思路,做好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试点的配套工作,切实降低教材价格。

5、开展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专项检查整顿。全面清理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收取的各项费用。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减免相关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大力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继续督促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的优惠政策。规范劳动就业培训收费政策。

6、开展住房建设和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整顿。继续清理整顿住宅业开发、销售环节的收费,规范住房建设中供电、供水、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的收费,研究物业管理收费的管理机制,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从源头上治理中介服务组织乱收费问题,坚决制止中介机构依附行政机关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由国家机关支付。规范工商事务咨询收费,整顿IC卡收费。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政策,对企业抵押贷款过程中涉及到的评估、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严禁在贷款期内重复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并收费。

7、开展路桥收费专项整顿。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管理,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对标准过高的要坚决降下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全面清理路桥收费站点,对应予撤销的收费站点要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严禁将违规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收费站,变相收费;对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对收费期满的收费站要停止收费;对符合保留条件的收费站点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加强汽车停放、维修、检测收费的管理。

8、继续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治理。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检查,清理取消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抓好农网二期改造和县城网改造有关收费政策的落实,结合二期农网改造工程的进展情况,适时降低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及时将改造效益让利于农民。继续抓好农民建房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农民建房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保留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收费一律取消。加强农村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收费管理,有关部门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时,严禁搭售物品、强行服务收费和收取押金、保证金。继续加大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继续清理农民外出务工收费。继续抓好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落实工作。继续抓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

9、以反价格欺诈为重点,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厉查处虚假标价、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短缺数量、利用标价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继续深入开展“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加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重点行业的明码标价,打击价格欺诈行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三、专项整治步骤

(一)第一阶段———4月20日至6月30日重点开展防治非典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规范医疗卫生系统药品和医疗服务管理体系。

(二)第二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

重点开展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涉农价格和收费、涉及就业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收费、路桥收费专项整治。

(三)第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

开展教育收费、住房建设和中介服务收费专项检查整顿。

四、专项整治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一把手目标责任制,切实把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作为一项硬指标。各级物价、财政、农业、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动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2、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充分有效地运用价格执法手段,认真查处一批价格和收费的大案、要案和重点案件。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不仅要对有关单位从重处罚,而且要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查处的违法所得,能退还的要予以退还,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3、完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制度。价格举报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完善群众举报查处制度。要广泛宣传“12358”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件件都落实、事事有回音。

4、创新价格监管手段,不断提高价格行政执法水平。积极探索统一部署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项整治与重点检查相结合,调查、提醒、告诫与行政处罚相结合,开展微观领域具体检查工作与发现宏观领域普遍性经济问题、提出经济政策建议相结合的价格监管方式。扩大价格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将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我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检查员、监督员、物价员、宣传员“四员一体”的价格监督机制,构筑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加强价格和收费应用软件的开发,运用信息技术提高价格监管水平。

5、加强信息反馈和抽查督导。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专项整治情况,每月底要向省物价局报告一次,重大案件、重要信息要随时上报。省物价局将定期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和收费秩序情况进行抽查和督导。

五、组织领导

负责省长:郭庚茂

牵头部门:省物价局

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

卫生厅、省药监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民政厅、省计生委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142.html

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