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5 02:48:44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5〕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司法厅、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计划》(2001—2010年),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级扶贫领导小组要吸收残联为成员单位。农业银行要积极发放康复扶贫贷款,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各级财政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扶助贫困残疾人。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通过“帮、包、带、扶”等多种形式扶残,确保扶贫开发重点村中的残疾人得到有效扶持。

(二)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要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认真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应保尽保。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要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实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的,要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作为救助工作的重点,给予定期定量救助。对城乡贫困残疾人要适当提高保障标准。

(三)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加强对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研究和开发,积极在社区开发公益事业性和适合残疾人灵活性就业的岗位。支持用人单位进行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备设施改造。继续落实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就业政策,用人单位要按照全部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暂时达不到比例的单位,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税费减免规定,完善对福利性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施行统一标识)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并与人事、劳动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的信息网络联网,共享信息资源,实现残疾人就业信息无障碍。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扶贫、教育、残联等部门在加强对城镇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为农村残疾人开展以养殖和种植为主要内容的多种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小额扶贫贷款的作用,把扶贫与就业相结合,并对农村残疾人到城镇就业提供有效服务。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权益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对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认真做好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承担项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确保项目圆满完成。其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要采取切实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有计划地做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纳入政府廉租房制度;对特别困难的贫困残疾人家庭,要优先实行实物配租。

(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城乡社区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民政、残联等基层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服务。

二、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六)改善特殊教育条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农村教育发展规划,逐年增加财政资金投入,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和新建特教学校的土地、资金、师资、教学设施等问题。到2007年全省各县(市)都要有一所特教学校,形成以特教学校为主,随班就读为辅的特教新格局。

(七)资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教育部门和残联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对我省特殊教育的支持,对贫困残疾儿童少年继续实施资助。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情况,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制定具体扶助计划和资助标准,真正将资助金落到实处。到2007年底,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9%以上,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残疾学生都能优先享受“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活费)。有条件的可优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八)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各地教育部门在继续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同时,要将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2006年底对筹建河北省特殊教育学院开展可行性研究;2007年底,各市都应有一所实施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的特教学校。要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高中阶段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开办高等特殊教育专业(班)。要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考生入学接受高等教育。

(九)资助特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教育。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学的资助规定,财政、教育、民政、扶贫等部门会同残联、共青团、妇联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共同帮助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三、加强康复和医疗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十)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保障范围。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农民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对其中的特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要从医疗救助资金中资助贫困残疾农民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十一)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逐步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大医院和大型康复医疗机构为后盾,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为依托,以残疾人家庭康复为补充的全省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在政策措施方面向贫困残疾人倾斜。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尽力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方便及时的康复服务。

(十二)为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康复经费的投入;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救助力度,为贫困白内障患者、精神病患者、聋儿、肢体残疾者等提供医疗及康复救助。

四、维护贫困残疾人权益,加大保障力度

(十三)加大落实优惠政策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对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不断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尚未取消农业税的,对残疾人要根据其残疾程度酌情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已经取消农业税的,要继续加强对残疾人的救助和扶持。各设区市要制定出台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县(市、区)、乡(镇)政府要修订和完善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规定、办法或村规民约。

(十四)切实解决贫困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国家征用土地、城市拆迁改造造成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予以妥善解决。在解决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营运问题时,各级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严格管理,采取妥善的过渡措施保障以此为生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十五)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完善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涉残案件的办理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深入宣传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指导律师、法律工作者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侵害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等维权机构建设,完善工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介服务和盲文、手语等辅助服务,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残案件,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作用,推动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十六)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十七)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层层开展定帮扶单位、定被帮扶残疾人、定帮扶目标、定帮扶措施的“四定”活动,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目标。要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为残疾人送去更多的温暖。要鼓励和倡导相关机构利用现有的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

(十八)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和物资。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本着有钱出钱、有物出物、有力出力的精神,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更多有效的扶持和帮助。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司法厅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五年二月十五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54147.html

本文关键词: 河北省, 冀政字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