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5〕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2005〕1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精神,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去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的稳定增长、商品住房供求的基本平衡和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但是也出现了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偏小、个别城市住房价格增长较快的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各市、县(市)政府要对稳定当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把稳定住房价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住房平均价格同比指数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指数一定幅度的市、县(市),有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审批该市、县(市)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暂停提高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标准等措施。对控制措施不力,住房价格上涨过快,造成当地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影响经济稳定运行和社会发展的市、县(市),要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采取有效措施稳定住房价格
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重点是遏制住房投机性需求,控制投资性需求,限制拆迁引起的被动性需求,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
(一)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各地要根据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住房价格增长过快、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的地方,要着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提高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经济适用住房的年供应量应达到当地城镇住房上年度竣工量的20%。各市要在6月底前制定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计划,包括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土地供应以及进度安排等,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并在6月底前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要落实既有政策,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以增加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强化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各市在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居住用地布局。对于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项目选址上予以保证;在规划审批中要优先审查,加快工作进度。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供应土地前,市、县(市)要组织城市规划、房地产、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对规划设计条件、套型面积、住房销售价位等提出控制性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要综合运用城市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严格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要加强监管,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要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
(三)加大土地供应的调控力度。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保证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土地供应。住房平均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全省平均价格上涨幅度的市、县(市),要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土地供应中的比例,特别是增加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量。要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积极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降低土地开发成本,提咂胀ㄉ唐纷》坑玫氐墓┯δ芰Α?
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实际供应总量和利用效率。存量土地利用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要优先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已经批准的住宅建设用地,要抓紧建设。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要严格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科学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要求,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拆迁规模。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拆迁计划。加强拆迁计划管理,保持合理的建设速度,避免拆迁带来的被动性住房需求过快增长,减轻市场压力。
(五)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行招投标规定和各项优惠政策,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核定销售对象,严格审定建设成本和销售价格,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质,发挥其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调控市场、平抑房价的作用。
要加快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落实关于筹措住房保障资金的规定,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住房保障资金。要确保在2005年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保障。省将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对各市的考核目标。
(六)加强住房信贷管理。各商业银行在继续为群众购买普通住房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要对个人住房贷款作出适当调整,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以抑制投机性购房的贷款需求。
要认真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快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区)要限期建立,尚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限期缴存。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增强职工购建住房的支付能力,缓解其购建住房的经济压力。
(七)调整房地产转让税收政策。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收征营业税。各市要加强住房消费税收管理,严格执行现行有关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对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标准的住房,一律不得给予税收优惠。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进一步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加快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全面、准确、及时掌握本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判断和预测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要落实房地产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费用,争取今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理性投资和消费。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及时披露土地供应、住房供求及价格涨落等相关信息。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要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促进市场理性发展。要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防范房地产市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九)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市要继续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销售等环节,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与清除机制,对违规销售、投机炒作、恶意哄抬住房价格,发布虚假信息和广告、诱骗消费者争购等非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
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要实行实名制购房,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止私下交易。
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和收费的规定。国家和省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或变相审批和征收。对于保留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开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阳光审批”。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和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督促检查
为保证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好全省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对各市住房价格及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力度,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城市要进行重点督查。要建立通报制度,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市要尽快对当地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调控住房价格的具体措施。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保持住房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引导各类媒体客观报道,加强监督。各市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五年六月一日
年六月一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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