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3〕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3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畜牧局
(2003年11月5日)
为适应全国动物疫情发布新形势,建立健全我省乡镇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畜牧业大省,是畜产品的主要输出省,对国内和国际市场依赖性很强。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被封堵,不能外销,不仅会对我省畜牧业及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打击,而且还会对全省政治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全省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二、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的目标及内容。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开搞活经营性服务活动的要求,要在全省建立健全适应畜牧业发展要求的,机构设置合理、防检队伍精干、指导监督有力、服务管理规范、诊疗市场活跃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
(一)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动物防疫工作的需要,建立区域性动物防疫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原则上每2—3个乡镇建立一个动物防疫站,作为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原有乡镇畜牧兽医站不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疫病监测工作,管理体制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发〔2002〕1号文件执行。
(二)性质及经费来源。乡镇动物防疫站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的动物防疫职能,其职责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乡镇动物防疫站行政事业性收入全部上缴县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三)人员编制。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防疫工作任务,合理定编。乡镇动物防疫站人员编制按每站4—6名核定,防疫任务小的按低限配备,任务大的按高限配备。已经核定过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在现有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中调剂解决;没有核定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的县(市、区),所需编制从县、乡镇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四)人员来源。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按照编制定员和补充人员计划由县级人事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从现有人员中选聘。不足部分,可从大中专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要严格掌握聘用条件,严把进人关,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
(五)切实解决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后顾之忧。乡镇动物防疫站是基层公益性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事业单位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六)增加投入,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改善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改进工作手段,提高工作质量,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切实加强对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各级机构编制、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抓紧建立健全我省乡镇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省畜牧业健康发展。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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