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4〕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配套扶持政策的意见
冀政办〔2004〕2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确保国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其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根据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有关精神,参照其他试点省(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配套扶持政策:
一、资金扶持政策
(一)为帮助亏损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工作,使其达到专项票据的发行和兑付条件,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由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亏损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的股金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财政的出资比例为4∶3∶3。
(二)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仍征收的3%的营业税及附加,按实际征收的数额以财政拨付的方式用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其中省分成部分和市、县分成部分的50%用于省联社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由省财政厅专户储存,用于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和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市、县分成部分的另50%,由市、县财政税务部门采取按月即征即返的方式,拨付给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用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
(三)省联社创建初期,由省财政拨付500万元作为省联社开办费,并由省政府协调安排相应的办公场所。
二、依据省级权限,减免有关税费
(一)在改革期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村信用社变更登记时只收取100元变更登记费。农村信用社改制前已取得《金融经营许可证》的,只要在有效期内,重新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二)从2005年起至2008年底,各级财税、房管、土地等部门对亏损农村信用社经申请可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对农村信用社在清收、处置抵债土地、房屋等资产,发生权属转移时,免征契税,免收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级人民法院对农村信用社为债权人的案件,在立案环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减、缓、免缴诉讼费用;在案件审理中,要做到快审快结;在执行环节,符合条件的予以减、缓、免缴执行费用。
三、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有效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的意见》(冀办字〔2004〕70号),制定本地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计划和支持措施,并将清收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清收责任。对国家公职人员、信用社员工在农村信用社的直接贷款或介绍、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纪律和行政手段督促其限期归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由当地政府负责限期收回,一时难以归还的,要提供足值合法的抵押物,并依法完善贷款手续,或用政府优质有效的资产置换其不良贷款;对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城市信用社过程中,各级政府为弥补农村信用社接受有关债权债务而承诺给予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按照有关承诺及时、足额到位;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对以各种名义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要依法予以打击。
四、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促进其业务发展
一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决废止限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和存款的歧视性政策,不再限制各类涉农资金、教育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等存入农村信用社。二是积极引导有关部门将代收、代付等业务委托给农村信用社办理。三是引导投资收益稳、风险小、效益好的优质项目优先在农村信用社贷款。
各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帮助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要及时协调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努力为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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