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2005〕2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政办〔2005〕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坚决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积极化解乡村旧债,现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乡村债务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当前一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化解历史旧债的工作进展缓慢,并且仍在举借新债。乡村历史债务得不到有效化解,新的债务又不断增加,成为诱发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危险。滥举债务到期又无力偿还,不仅严重扰乱了财经秩序,增加了财政金融风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和信誉,削弱了政府在农村的行政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债务的危害性,坚决制止新债发生。
二、规范管理,切实保障乡镇政权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
通过深化农村改革,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和财政供给机制,为制止和化解乡村债务创造条件。一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减少财政供养人员。二是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明确界定乡镇政府的公共事务责权和财政收支责权,切实保障乡镇工作人员工资发放,保障乡镇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三是落实村级组织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保证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级办公经费三项开支。县和乡镇政府不得将其截留或挪用,也不得抵顶农业税尾欠,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要规范村级组织行为,精简村干部人数,降低运转成本。四是严格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支出管理。乡镇机构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财政预算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五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对乡镇财政收支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纠正违纪违规问题。
三、摸清底数,积极化解乡村历史债务
要以县为单位做好乡村债务清理工作,核实锁定债权债务,分清债务性质,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债权人和债务人,建立管理档案。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债权债务。此项工作要在2005年底前完成。化解乡村债务的基本原则是谁的债务谁化解,即:乡镇举债由乡镇偿还,村级组织举债由村级组织清偿。乡村两级要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分门别类,定出债务化解计划;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步化解。乡镇政府要在保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通过新增财力安排或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每年挤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化解属于公共支出性质的本级债务。村级债务以村级收入化解。乡村两级要加强债务管理,通过债权债务划转、整合、重组或依法核销等办法,加大债务化解力度。
对农民欠交的历年税费尾欠,要分门别类,妥善处理。属于违反政策规定的集资、摊派和违规超收的税费尾欠,应予以核销;对符合减免规定的税费尾欠,要给予减免;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依法逐步清收,但不要突击清欠,不得激化矛盾,不得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严禁以化债的名义向农民突击清欠和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四、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乡村债务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乡村新债、化解乡村旧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作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建立对乡村化解旧债工作的考核激励机制,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推进。乡镇政府债务管理和化解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和化解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化解村级债务工作。
二○○五年十月七日
公开程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责任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